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发展史中我们借鉴什么

2011年11月10日21: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发展史中我们借鉴什么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奠基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制上,突出私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萌生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保护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是其主要标志和例证。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为了巩固其政权,先后在宪法中确定了人民主权、权利神圣、“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原则。资产阶级一方面通过公法调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确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私法或者说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当属1804年由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变成法律规范,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影响。这部法典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政府在经济领域实行不干预的自由主义政策,扮演着“消极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法律的作用正如英国 18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的:“法律对私有财产关怀备至,以至于法律不会授权对财产加以侵犯,即使为了全社会的一般利益也不会加以侵犯。”资本主义法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利益的同时,维护私法自治,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权利,确认无过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第二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成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经济上,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经济,实行社会福利政策;法制上,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产生并加强了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

  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海外殖民地,1914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全面经济危机,社会矛盾加剧,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从市场经济的后台走向前台,由“消极政府”转变为“积极政府”,从“守夜人”变为“干预者”。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经济,并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反映这一阶段资本主义法制变化较具代表性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这部宪法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强调“社会化”理念、维护公共福利,实行“经济民主”,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工作权等社会权利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诸如劳资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发、自然环境恶化、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垄断对自由竞争秩序的扭曲、中小企业的生存危机等社会问题,加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强和扩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控。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些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经济法律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些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以防止和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如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08年的《克莱顿法》。这些法律是促进美国市场经济保持活力和企业创造力的关键。尤其是1933年罗斯福入主白宫以后,要求国会授予总统“紧急时期特权”,先后颁布了《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紧急救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生活实行全面干预,使美国经济在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后,仍能快速走向复兴。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西方国家也加强了限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私有财产,甚至推行“国有化”,规定国家可以直接拥有企业、事业,从而使得对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这些法律是西方市场经济保持活力、自我选择与自我淘汰、激励企业创新力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它增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内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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