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

2011年11月11日07: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谈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

摘要: 侵权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它藉以实现利益分配的工具是归责原则和赔偿的额度。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额度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效率与公平的结果。所谓适当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的选择,就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协调实现。当前对于《交通安全法》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的争论,其实质也就是《交通安全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如何协调兼顾的问题。从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交通安全法》的价值追求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的价值应该主要借助侵权法的规则机制与赔偿机制解决,公平的价值实现,除在侵权法的范围内寻求解决的办法外,还应通过社会保障的办法来解决。

关键字: 归责原则 赔偿额度 效率 公平

目次:前言一、侵权法的价值选择:效率与公平。

1、侵权法的利益分配功能;2、效率问题;3、公平问题。

二、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问题。

1、交通事故侵权的特点:(甲)不对称的双边预防;(乙)受害人的单边性。

2、不同归责原则下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3、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甲)侵权法体系内的协调;(乙)侵权法体系外的协调。

三、对于三部交通事故侵权法律法规的评析。

1、民法通则的规定:目的与评析;2、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目的与评析;3、交通安全法目的与评析。

四、作者的意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1、因时因地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协调;2、交通资源的稀缺与需求高涨的矛盾;3、同情弱者不等于尊重生命权;结论:我国交通事故损害应采取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

前言

近几年来,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既反映了此前法学界争论的结果,同时又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额度如何把握;而争论背后所反映价值理念则是效率与公平何者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效率与公平都是当今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不可在强调一种的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忽略另一种价值的重要性。而现存的法律制度资源也为我们协调这两种价值的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本文的论证分析引入了经济学的方法,这不仅因为在效率的分析问题上,经济学的方法是最具有工具价值的,而且因为公平问题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并对此也有相当深刻的分析探讨。本文除前言之外,共分五部分展开论述。即:一、分析侵权法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与侵权法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关系;二、具体分析不同的归责原则与赔偿额度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实现的影响;三、分别考察《民法通则》、《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在归责原则和赔偿额度问题上的规定沿革,探寻其立法的价值与实现的效果;四、作者提出自己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的矛盾。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一、侵权法的价值选择:效率与公平

(一)侵权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力和义务的背后是利益。因此,可以说,法律规范的功能就在于对于利益的分配。依据法律规范享有权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据法律规范负担义务的人则是利益的被剥夺者 .侵权法是关于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损害如何进行分配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功能也是解决对于利益的分配问题。只不过这里的利益是一种负利益、消极利益。依据侵权法律的规定,一但某一侵权损害发生后,损害的结果,就将依据一定的分配规则(归责原则)被分配给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侵权法的决定消极利益(损害)分配的规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同的分配原则会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结果。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所承担的消极利益(损害)的大小范围等量的规定性,则是由侵权法关于损害赔偿额度的规范来调整的。这又包括全额赔偿、限额赔偿和适当的赔偿。赔偿额(向对于受害人来讲,就是因其过失而导致的赔偿额减损)是对损害负有预防义务的人进行预防与不预防的利益计算的依据,赔偿额(赔偿额减损)大于预防的成本,预防义务人就有预防的动力,否则就缺乏预防的动力 .(二)侵权法利益分配的效率问题就侵权法而言,效率就是预防损害的资源支出与在此预防损害的措施下所发生的损害所导致的资源浪费之间的比值 .有效率的侵权法律制度,总是那种寻求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条件的约束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害发生,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的法律制度 .由于在最常见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私主体进行创造性社会活动的负产品,所以,也可以这样说侵权损害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不得不容忍的一种牺牲。在一定的社会资源条件约束下,我们可以把这种发展带来的负产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不可能完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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