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日,李鹏在全国法制宜传日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做到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必须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当然,在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所期望的更高:要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法律成为国人的”圣经“,让国人信仰法律。诚然,经过20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普法运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国民的整体法治意识已经大为提高。但至今一现象还是存在,那就国民对法律仍缺少神圣的信仰。这是偶然吗?不,我认为它有中国社会历史的必然性。
第一:中国人从来没有宗教。
自古以来,中国的智识阶级就一直是无神论者。在中国,宗教在虔诚和玩笑之间并无甚鲜明的界线。中国人的宗教经得起亵渎,不神圣:可以把泼妇比作玉皇大帝;麻姑、八仙之一则是寿宴上的常客。中国人的宗教不执着:如持斋的人常常留恋着肉。正所谓“酒肉穿肠过,佛主心中留”。更好的发明是吃“花素”制度:吃素只限于初一、十五或菩萨的生辰之类。中国人的宗教很功利:一个从不信教的人会在婚后去求“送子观音”;开店后会供上“财神爷”。这也就不奇怪在中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大大小小的各路神仙了。
然而,法律是有宗教性的。脱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跃着宗教的因子。宗教给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法律的宗教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信仰共产主义的国家从来都是否认宗教的,自然也不会承认法律的宗教性,他们只看到法律的阶级性和工具性,“对于前苏联人民来说,上帝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说有的话,那就是列宁”。在中国,仅仅是出于“统一战线”政策的需要,为了团结尽可能对多的教民,对宗教抱着“不提倡也不反对”的观望态度。信仰在中国是稀缺物。
对宗教的态度尚且如此,那又何敢期待国人对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坚定信仰。
中国是一个务实、功利的国度。即使我们移植了西方的法律,也只是复制了法律的形式,而未能将法的精神内部化,没有赋予它宗教内涵,法律还没有成为内在信仰,仅仅是一部外部规则。在中国,法有“有用”和“无用”之分,如经济法、民商法就叫热门,而法理、法史则为冷门。这是法的信仰缺失的直接恶果。正如黑格尔所说:‘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工具“。
梁治平先生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标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中国人向来对腐败不是深恶痛绝。自古就有“三年清知府,十万白花银”的说法,也算是老百姓在心中对腐败一定程度上的默认了。就算某位官员在任期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一定的财富(不是非常的过分),但只要他还比较的关心百姓的疾苦,为百姓做了些实事,那他离任之时百姓也都还把他算个清官、好官。至少是不会背着贪官的骂名。而平常百姓的教子更是“学而优则仕”。为什么要入仕呢?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为国家干出一翻事业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入仕即意味着富贵与发达。这当然不是所谓的民族的劣根性了,而是中国民众所特有宽容心。一种朴素的奉献与补偿的心态。当然,这是一种义务本位的思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