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的股票于1994年在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上市后,相继3次配股,从证券市场共筹集5.74亿元资金。1995年、1998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分别为0.244元和0.405元。此后两年,银广夏从股价到业绩,均创下了令人炫目记录。自银广夏上市时起,深圳中天勤会计事务所一直负责银广夏的审计工作,1银广夏的审计每年均顺利过关。 1998年到2000年,该所连续为银广夏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1999年和2000年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均为刘加容和徐林文。2001年 8月3日,媒体披露,银广夏1999年度、2000年度业绩大部分来自造假。28月3日,证监会立案稽查银广夏,8月9日起银广夏股票停牌30天。9月1 日,银广夏迟来的中报显示,公司每股收益为负0.039元。9月10日,公司股票复牌,连续15个跌停,股价从30.97元跌至6.59元,持有银广夏的股票的投资者遭受重创。证监会调查表明,银广夏存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和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资讯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银广夏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3
2.隐瞒重大事项,披露虚假资讯
(1)隐瞒下属公司的设立、关停情况。1997年3月17日,银广夏董事局作出对深圳广夏软碟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碟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影器材有限公司报停和注销的决定,但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在1999年至2001年中报中继续虚假披露。同年3月18日,银广夏在未履行资产收购相关程序情况下,非法收购已关停的深圳广夏软碟配件公司4.此重大事项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银广夏1999年、2000年年报均披露1999年配股资金30388.96万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目。经查,配股承诺投资项目的投入为17876.88万元,其余配股资金被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
(3)银广夏在2000年年报中披露,以价值4351万元的超临界萃取设备作为投资,对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芜湖广夏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公司注册资本7535万元,其中:银广夏出资3337.59万元,持股44.29%;天津广夏出资2637.25万元,持股 35%.经查,芜湖广夏华东玻璃制品股份公司是在2001年3月6日才更名为芜湖广夏生物技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仍为3184万元,股东构成及其持股比例也未发生变化,银广夏持股比例为30%,天津广夏并无出资。5
2002年4月23日,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同时,鉴于银广夏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2003年9 月,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财务总监董博、原银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广夏董事局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等均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中天勤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
对于银广夏的民事赔偿程序,却是不尽人意。62003年6月5日,银川中院称,在银广夏虚假陈述刑事案未判决之前,投资者针对银广夏的民事赔偿诉讼将暂缓立案。7但直至银川中院对银广夏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时,民事案件仍无进展。811月7日,银广夏案代理律师集聚北京,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研讨会”,认为银川中院的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精神。故呼吁最高法和最高检“尽快启动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程序”和“民事监督程序”。9此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该法院协同相关地方法院作积极准备,争取让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在短期内走向法律程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