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2011年11月11日09: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摘要: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义务,该义务源自其依照执行根据所生之给付(总体)义务,系其原本应有的义务。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有助于将被执行人真正置于被监督的地位,有助于认定其有无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从而据此作出不同的处理。设定这一义务时应明确规定释明的具体事项、释明程序、释明程度、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关键词:强制执行  财产释明义务  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被“执行难”的问题所困扰已有数年,且虽对此进行了若干次“会战”,仍不见明显成效。因此,仍有必要从现行立法中探究这一难题的生成原因。笔者在分析现行执行程序时,发现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总体)给付义务相当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应当使(总体)给付义务在执行程序的若干具体环节上有具体体现,即使之细化为若干具体义务。本文以下所讨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便是其中之一。

一、明确被执行人财产释明义务的必要性

(一) 财产释明义务是被执行人原本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承担的义务毋须赘言,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负有依照执行根据作出给付的(总体)义务。这一义务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得以免除或暂缓履行。①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者当然将遭致法律制裁。但究竟有无履行能力显然不能单凭被执行人的简单声明加以认定,也不能仅仅因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作出判断。被执行人若没有按期履行而又不希望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证明自己不具有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即被执行人在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时负有证明义务。这种证明无非是通过全面披露自己的财产状况来进行,因此,此种证明义务也就是财产状况释明义务。由以上分析可见,财产释明义务是被执行人承担的总体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自然衍生的一种更具体的义务,是其原本就应承担的义务,而非立法者另外设定的义务,故仅需在司法过程中加以明确解释即可。

(二) 我国现行民诉法典未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所造成的危害我国现行民诉法典虽然也肯定被执行人负有给付的 (总体)义务,但仅停留在泛化的层面上,并没有将这一义务细化到执行程序的具体环节中,更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这就形成了于申请执行人明显不利的局面: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有效”地隐匿财产,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及时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此时被执行人实际上往往就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由于法院无法取得能证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证据,因而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员以及申请执行人必须努力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找寻无获,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的不利后果。这与狭义诉讼程序(也即审判程序)中原告通常所负的举证责任极为相似,申请执行人似乎又回到了自己的实体地位不确定而仅具有程序上原告身分的诉讼阶段,并需再次承担举证责任,即承担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举证责任。这显然有悖于其业经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执行根据)确定的合法债权人的地位,故而显然有失公允。以上这种局面是一种使申请执行人处于被动、被执行人居于主动的反常局面。

二、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的意义

(一)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首先,有助于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例如,可以发现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债权等通过通常的查询、搜查手段不易发现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受到对虚假释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威慑,故极有可能作出真实释明,从而使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发现更多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有助于获得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的线索。例如,针对被执行人所告知的此前一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走访财产受让人,查阅交易记录,以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处分财产或诈欺性转移财产之行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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