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时下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在如今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它一方面为在线路、货源、声誉和政策均占优势的客货运输企业解决了因历史包袱重、资金缺乏以及营运车辆少、车况差而形成的经营困难,增强了运输实力;另一方面又为那些有资金或有驾驶技能或者兼有资金和驾驶技能但没有线路经营权或难以取得经营资格以及需要借助运输企业的知名度和企业信誉来招揽货源、需要运输企业为其提供规费交纳等各项服务从而使自己能够专事经营的个人实现了资金增值的目的。但与此同时,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也给运输企业带来很大风险,各种纠纷频频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企业为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分散自己的风险,往往强制性地要求前来挂靠的机动车辆经营者对其车辆进行保险。如此以来,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由于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法律进行规范,又由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加上挂靠经营者、被挂靠的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等方方面面的人为因素,更使得实践中挂靠机动车辆的保险问题愈发复杂。由挂靠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保险纠纷近年来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对于不同情形下的挂靠机动车辆所致事故,保险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不仅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也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笔者拟通过此文对挂靠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而以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为车主登记入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其表现形式繁多,一般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1.从挂靠车辆的营运类型上,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有分为长途客运汽车、公共交通汽车和出租汽车等类型。
2.从车辆的来源上,常见的有挂靠者自带车辆挂靠、挂靠者从挂靠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关联企业)购买车辆挂靠、或者从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车辆挂靠等。
3.从购车款的来源上,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挂靠、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车挂靠,和以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挂靠。
4.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则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则是指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及挂靠经营合同转让而在受让者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的新的挂靠。其中,继受挂靠因挂靠单位意思表示的不同,又存在着挂靠单位知道或不知道、同意或不同意等多种情况。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在实践中呈现如下特点:
1.实际的车辆所有者和经营者均是出资购买机动车辆挂靠者;
2.登记入户并在车辆有关证照上注明的车主是挂靠单位;
3.挂靠者与挂靠单位签订有挂靠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有挂靠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自理,如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由挂靠者自行承担责任等内容;
4.挂靠单位向挂靠者提供营运线路、办理各种营运证件和手续、代扣代缴各项运输规费,并同时向挂靠者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5.挂靠车辆均办理有机动车辆保险。
二、挂靠经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由于机动车辆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而机动车辆保险可以补偿这类损失、降低和分散行车风险,因此,挂靠单位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挂靠者为挂靠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但是,由于挂靠车辆名义上的车主是挂靠单位而实际价值则归挂靠者享有,存在着物的所有权与物的价值分离的特殊现象,这类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也就随之出现了诸多与通常的机动车辆保险所不同的特殊情况,并引出诸多新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