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法律背景

2011年11月12日11: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法律背景

前 言

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s),开始大规模处置近1.4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2001年11月29日,由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y)牵头竞标买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价值108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敲响了国际投资者收购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开台锣鼓。随着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陆续出台,外资全面涉足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已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7008亿元(不包含政策性债转股),其中近70亿美元(约600亿元)的不良资产为国际投资者所购买。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总额达1.8万亿元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需要在未来几年里处置。而且,据专家估计,未来三年中国还有约1320—3520亿元新增的银行不良资产将逐渐显现出来。与此同时,国际投资者对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兴趣十分浓厚。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不良资产市场在亚洲是除日本之外最大的市场,可供投资额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际上的投行和基金在东南亚危机后,在韩国、泰国、中国台湾等不良资产市场的投资已完成一个周期,需要寻找新的市场。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04年中国不良资产调查》,未来三年内,外国投资者希望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市场的资金将达100亿至150亿美元(可能收购银行不良资产2000亿至4000亿元),预计国际投资者收购不良资产将成为外资参与中国经济市场的新形式。

一、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模式演变

国际投资者收购中国不良资产的目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进行战略投资,以获得某一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者快速进入某一行业和市场;二是低价买入进行处置回收,获取超收利润;三是其他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目的。从已有案例来看,第一种情况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操作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较长的运作时间,目前利用外资的规模比较小。在第二、三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出于规模效益和边际成本的考虑,常常选择大批量的资产包或组合作为投资对象,对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作的国内各资产管理公司来讲,由于这种做法处置效率较高,因而被广泛采纳。

实践中,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采取过以下三种模式,其中前两种是最主要的模式。

(一)组建合资、合作公司

在外资介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初期,由于对不良资产质量和处置市场没把握,外方一次性付现金额的报价常常低于中国资产管理公司的预期值,直接收购模式难以成功。[1] 为满足中方获取较高回收率的要求,规避外资单独处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也为外方提供一个分享超收利润的机会,中外双方组建合资、合作公司成为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的主要模式,即:中方以不良资产包作价出资,外方以现金出资,组建合资、合作公司来处置有关不良资产。该模式在市场运作中根据交易各方和监管政策的需要不断发生变化,先后出现过华融I模式、华摩通模式、华融II模式、银建国际模式等。[2] 其中,华融I模式由于交易技术、处置业绩和政治可接受性差,受到目前市场和监管层的普遍质疑,已被摒弃。

(二)直接收购

由于合资模式依据的是我国已实施二十多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和中外合资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因而在外汇方面几乎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外商合法的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不受资本管制。然而,这种模式收购的不良资产多属于有一定重组空间和发展潜力的资产,收购模式的交易结构复杂,程序冗长,合资合作各方在控制权、利润分成、费用确定、后续问题等方面争议较大。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大部分资产质量都比较差,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加速贬值,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并不适合采取上述交易模式,最理想的还是直接收购,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随着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发展,实践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跨国收购中一次性买断模式逐渐成为主导,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建行都先后与不同外国投资者进行过类似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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