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有着不同的制度设计,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在一元制结构下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克服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在二元制架构下设立监事会制度来完善对管理层的监督。由于监事会制度运行的失效,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从而引发了两种制度的碰撞和冲突。我国的公司治理将何去何从?本文试图通过一番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一些中肯的结论。
[关键词]独立董事 监事会 内部人控制
一、英美法系之独立董事制度:单层制模式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所谓独立董事,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理解,即为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所称没有“重大关系”是指以下情形: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而被推荐或任命的;与任何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有大额的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1]作为一项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兴起于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当时,为解决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士”[2].同时还规定,投资公司股东和包括大部分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会对投资公司顾问和承销合同进行批准或更新。[3]然而,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里,独立董事并没有在美国得到很大的发展。众所周知,美国的公司治理采取的是单层制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并没有专门负责监督职能的监事会的设置,董事会同时身兼管理和监督两种职能。但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董事会的自我监督无异于让自己的左手监督右手,而这两者又皆听命于一个大脑,这种制度设计不可避免的会有监守自盗之嫌。直到70年代初,美国一些著名大公司的董事会纷纷卷入操纵公司贿赂的不光彩的诉讼中,使得美国证监会迫于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下的小股东和被限制的机构投资者的巨大压力,于1978年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即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 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这才从广泛意义上在美国得以确立。90年代,随着公司治理中股东大会无机能化趋势的加剧、董事会功能的弱化以及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英美法其他国家也随之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 “独立董事革命”。1991年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和会计专业委员会联合成立委员会,发布Cadbury报告,建议应该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另外该委员会还在199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最佳行为守则》,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定如下:“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4]并且伦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他们是否遵守了《准则》的规定。继英国之后,1993年香港联交所也引入了独立董事,《香港联合交易上市规则》第3.10、3.15规定:“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的代表小股东利益的非执行董事。如果联交所认为公司的规模或其他条件需要,可以提高最低人数的规定。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如果发现关联交易有损于公司整体利益,有义务向联交所报告;独立董事须于公司年度报告内审定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5]独立董事这一制度的形成直接诱因于公司卷入政治丑闻,但究其根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其公司机关构造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没有监事会之类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而是由董事会承担监督职能。但随着内部人控制的愈演愈烈,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日渐萎缩。可以说,美国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被现代公司理论所称的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是指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经理人员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6]由于“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7]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在既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尽管是迫不得已,但是这种改良的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在现代公司董事会内部,独立董事具有其他内部董事所没有的监督制衡作用,并以其开阔的视野和战略性眼光为公司发挥显著的决策参谋和战略咨询作用。作为一种创新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和遏制“内部人控制失控”;二是完善董事会素质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化决策水平;三是强化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保障公司财务及业务披露更加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