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合理。国内外法律学说对二次欠条的性质也没有做过说明。
本文探讨了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法律性质。认为:二次欠条是指在基础法律关系上,因义务人没有及时履行义务,当权利人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没有现款可支付,经权利人同意,向权利人所写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欠款条实际上是一种欠款合同关系,是一种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本文探讨了二次欠条的基本分类;二次欠条与其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二次欠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规范二次欠条诉讼时效的原则及具体看法。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情况,而对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往往又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应该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说,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对于其它原因产生的二次欠条,并没有做出规定。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有利于借钱的,不利于出借人,有利于购货的,不利于售货人,总之是有利于欠款人。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做出比较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可以说这方面还存在着进行全面、系统规定的必要。这是完善诉讼时效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进行这方面的思索或者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对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二次欠条的基本分类
根据二次欠条产生的原因,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于卖买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承揽合同等非借贷合同引起的二次欠条,即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工程款、定作费用等款项而形成的;另一类是由于借贷合同引起的,即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形成的。当然,也不否认其他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二次欠条。
根据二次欠条产生的时间,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也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二次欠条,即二次欠条形成的时间仍然在诉讼时效内;另一类是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二次欠条形成的时间是在原来的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的情况下形成的。
这样,没有还款日期的二次欠条基本上可分为四种:一是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等费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产生的二次欠条;二是由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等费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产生的二次欠条;三是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产生的二次欠条;四是由于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产生的二次欠条。
二、二次欠条是与其产生它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的新的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对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与二次欠条本身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的认识,对于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二次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同二次欠条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我国的法律学说也没有说明,外国的法律学说也没有说明,起码我是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方面的说明。也许这个问题是个小问题,微不足道,所以,没有人去关注它。但是,把二次欠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同二次欠条自身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区别开来,却是规范二次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