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2011年11月12日14: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国际人权框架下审视中国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内容提要」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并未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家庭发展、对包括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由此给妇女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也未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国际人权法制定了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国内法、挑战妇女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的有力工具。在此基础上,为达到保护弱势一方利益,法律须以公平分割原则取代均等分割原则。

「关键词」离婚财产均等分割/离婚妇女贫困化/家务劳动/公平分割原则

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同样方式对待所有的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同等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只有努力解决并纠正这些处境上的不平衡,才会产生真正的平等。正是这种更广阔的平等观念在争取妇女人权得到承认和接受的斗争中成了指导原则和最终目标。(注:联合国人权办公室编,《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公约和委员会》导言第三段,2001年版。)

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妇女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财产权的不平等使妇女总体上在婚姻家庭关系和社区中处于较低的经济地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国际人权法,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制定国际社会认可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成为各国审视其国内法的现有规定、挑战妇女所面临的不平等财产权状况的有力工具。

目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均等分割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在经济转型期间妇女所面临的经济地位的劣势和离婚妇女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中所遭遇的特有困难。同时,对妇女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对其家庭发展、对包括丈夫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由此给妇女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作用,均未能得到应有的评估和重视。因此,我们应当在国际人权的框架下,对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法重新予以审视。

一、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离婚妇女的贫困化

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递增,离婚妇女的人群正在扩大。尽管社会已逐渐视离婚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不再歧视离婚妇女,但我们不应忽视她们所面临的问题和生存状态。

与中国封建社会以“出妻”为标志的男性专权离婚相比,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代女性终于冲破了传统观念的藩篱,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方面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离婚自由权。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统计,离婚案件中女性原告均占70%左右,显示了女性在离婚问题上所享有的自主权。但享有平等的离婚权并不能掩盖已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所面临的尴尬和困境。最近的一份名为《关注单亲女性》的调查报告暴露了离婚妇女生活困境的冰山一角。该调查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方法对上海50个居民委员会440个单亲家庭和500个双亲家庭进行的入户调查显示:单亲女性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9%,其中离异女性是离异男性的81%。对于离婚后抚养子女的母亲来说,即使加上孩子父亲给付的子女抚养费,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仍仅为双亲家庭的55%。有44%的离异女性表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显下降(注:参见徐安琪著:《关注单亲女性》,《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29日。)。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注:参见夏吟兰著:《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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