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保险活动中道德风险的成因,指出信息博弈、射幸性与传统价值观念的迷失以及代理制度固有的缺陷等是我国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产生及扩大化的原因所在。本文以实践需要为首要目标,阐述了通过增进不同主体利益趋同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射幸性、非等价性等负面作用进行有力制约,并对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对待等以切实、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保险活动 道德风险 成因 防范 信息博弈 射幸 代理
道德风险是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本文阐述的是保险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我国保险市场的诚信问题日益突出,道德风险是其集中体现。现阶段,投保方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为严重,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放开,竞争的加剧,保险中介人与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呈上升趋势。笔者不揣浅陋,力图对我国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成因、防范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道德风险的成因
(一)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其存在需具备三个条件:利益主体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
1.保险活动中的利益主体是不一致的
在保险活动中,不仅投保方与保险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常被划入某一方的利益立场中去的保险中介人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利益仅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投保方或保险人相一致而已。保险活动中各主体利益均是不一致的,如此使得各方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常常引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2.保险活动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对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标的信息等的占有平等。保险商品强烈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等意味着投保人需借助保险人及中介人来了解它。保险人则需要借助投保方与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同时,其对于投保方的内在意志是无从得知的。对信息的高度依赖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博弈。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促使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从利益分歧的角度来看,中介人并未发挥出促进信息占有平衡的桥梁作用,而是在投保方与保险人间享受着信息博弈带来的“利益”。第三利益土体——中介人的存在,加大了信息博弈的程度。
3.不确定性的存在
不确定性既是保险存在的重要原因,也是道德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不确定性既可以从客观的角度看,被定义为风险发生的或然性,也可以从主观的角度看,定义为“对自己预测将来的能力的怀疑”。“当个体意识到风险时,不确定性便发生了”。[1]作为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保险虽通过集中大量同质风险来增加对风险发生规律的认识,相对提高风险的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从投保方的角度来看,正因为保险事故不是必然地会发生,由此产生了人为地促使其发生的可能。从保险中介人的角度来石,也正是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其收取保费不入帐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由于保险所应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不确定性在更大的范围内存在,更有道德上的风险等多种因索的存在,保险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人人增加了。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射幸性是道德风险发生的首要原因
由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否能获得保险金、保险人是否需要支出保险金是不确定的,此即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止于此,尚未能揭示射幸性为何是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实际上,保险合同的非等价性是引发道德风险的核心因素,它隐藏在射幸性的后面。诚然,从全体被保险人和全体保险人的角度而言,支出与收入是均衡的,保险合同是等价有偿合同。但是,就个例而言,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投保方力图促使保险事故发生,而保险人力图避免保险事故引发的不利后果,射幸性便具有了非常的意义。可见,不确定性成了引发积极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低成本高收益在客观上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当然,不确定性对消极的道德风险也有影响。)就保险人而言,由于其是通过集中风险以分摊损失,在大数则的作用下力图实现收支平衡,并获取盈余。射幸性并未成为促发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首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