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2011年11月13日23: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提 要]: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必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建立和完善竞业禁止制度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手段。本文对竞业禁止产生的理论基础作一分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商业秘密、竞业禁止

  因竞业禁止协议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合资)与被告李某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助理)于签订的“保密协议”中规定,“本人特此同意,不仅在公司工作期间,而且在离开公司两年内不能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后被告被公司解聘,到另一食品厂工作,原告就诉至法院。该“保密协议”是英国一家著名的律师行在国内办事处依国际惯例制定的。被告答辩理由之一是,认为该“保密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剥夺了被告的劳动就业权。原告则以契约自由来举证该协议的效力。对此类案例的处理,至今仍无法可依。由于竞业禁止所限制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样就使得竞业禁止成为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使西方国家对诸如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有效性等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竞业禁止,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经理及一般员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员工在职期内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兼职或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在国外一些地方,竞业禁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判例的承认,成为流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方式。

  一、诚信原则和忠实义务是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作了规定。它是人类社会中进行交往的道德基础。是一项“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寻求自己的利益,应该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这与竞业禁止的要求是一致的。明确权利义务和限制行使权利是竞业禁止的实质要求,也是诚信原则的法律功能。作为了解企业内部信息的员工,理应遵守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维护企业的利益,而不是通过损害企业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

  劳动合同确立劳动组织内部关系,民事合同确立当事人因人身、财产而发生的外部关系。劳动合同确立一种职业依附关系,使劳动合同中的当事人除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劳动者一方还负有忠实的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侵害是劳动者理应承担的责任。

  忠实义务也指善意义务,是指员工基于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而负有的善意行事、忠实于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的事业尽心尽职的义务。员工的忠实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职业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劳动就业的机会、场所,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为其积累了知识、技能,忠实于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员工在劳动中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对待劳动应尽注意义务,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利用其知晓的企业业务信息来为其他公司牟利最终为己谋取不当的利益,而与此同时损害企业的利益。忠实义务因劳动关系内容不同及岗位之差异,在忠实义务的范围和程度上有所不同。特殊职业劳动关系的忠实义务应高于普通职业劳动关系。职务高的员工的忠实义务要高于职务低的员工。

  忠实义务是竞业禁止的一项道德基础,当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正是竞业禁止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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