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所有的社会问题当中,最直接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同时也是让老百姓最不满意的行业之一就是医疗行业!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是当今中国普通老百姓抱怨和最头疼的问题,是目前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患者及其亲属与医院之间的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加大。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为例,2003年医疗纠纷案件40件,2004年54件、2005年62件,2006年66件,2007年1月至4月为40件。判决由医院方面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占了绝大多数。“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据统计,在全部医患官司中,手术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在全部医患官司中,95%以上为患者状告医院。患者索赔数额相差很大,少的几百元,多则数百万元,其中绝大多数患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失的索赔主张,且精神损失索赔数额占全部索赔数额的比重比较大。
一、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局面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机制的多元化,致使公费医疗的覆盖程度越来越小,患者自费比例的加大,导致过去一些被忽略因医疗费差异而引发的选择医院或者治疗手段以及是否继续治疗的知情权纠纷凸现出来
2、临床医学特点决定了它永远处于一种动态发展状态,随着各种诊疗手段的不断更新,以往一些采用旧的诊疗手段未能发现的医疗问题或漏诊、误诊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致使过去一些诊疗手段被彻底否定或被怀疑,部分患者以新的诊疗方法衡量旧的医疗效果从而提出医疗纠纷诉讼。
3、随着患者对医疗服务范围需求的不断增大,并呈现多样化特点,医疗机构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推出了诸如医疗保健、高档而人性化的星级就医环境、昂贵而尖端的治疗设备、康复训练、心理减压治疗、医疗整形美容、检查套餐等新型服务,导致此类纠纷范围的扩展和数量的激增。
4、个别医护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偏低,态度冷漠生硬、不尽告知义务、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有个别医务人员怕费事而不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事,致使患者被误诊、误治,甚至造成医疗事故,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5、目前的医疗资源供需不平衡、配置不合理,一些小型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偏低、设备过于简陋,难以得到患者的信任,于是大量患者更青睐有较高名望的三甲医院,导致三甲医院人满为患、超负荷运转,从而影响了治疗效果,三甲医院也疲于应付不断出现的医疗纠纷的局面。
6、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匮乏。当前,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职责淡化,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诉前解决机制,医患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唯一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大量医疗纠纷不断涌入法院,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4个难题:
1、法律适用难。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与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然而,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也不予赔偿。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院仍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关于赔偿定性,法院采用不同的依据就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之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目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数额反而较高,而且《条例》并未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金标准,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各执一词,不同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使用不同的规定,导致就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