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时期的司法实践中,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在经历了连续三年的“井喷”态势后,预计仍然会维持高发势头,面对众多不幸的当事人,如何保证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笔者认为加大释明力度非常重要。对于缺乏诉讼经验、不懂法律,事实主张不充分、不明确,或者诉讼请求不准确、不清楚的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释明探寻当事人的本意,帮助其作出详细、清楚、正确的声明,保证诉讼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实现程序上的平等对抗,避免因为诉讼能力的不对等造成实质上的不对等,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释明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原系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积极、有效的辨论,以保证对抗制下的诉讼公正。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虽然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但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以救济,以保证各方在公平的平台上进行诉讼,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弘扬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释明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制度,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释明的内容也各有侧重。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证据确实充分。而现阶段当事人的素质、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上述要求,特别是在举证上,多数当事人仍然缺乏举证的风险意识,有的甚至根本不会举证。在此种情况下,法官适度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提供或补充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使当事人不光从形式上得到公正对待,更从实体上得到公正裁判,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立案阶段,释明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在此阶段,法官对原告的起诉,针对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机动车连环相撞情况下赔偿主体的确定,多人伤亡交通事故中的保险金的划分,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财产保全及整个诉讼须知等问题,通过告知、询问、说明等方式进行释明,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法释明。有些当事人没有请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赔偿项目和每年度的赔偿标准不了解,大多在诉状中提出一个笼统的数字,有的遗漏了,有的又要求过高。这时候,法官不应简单地根据处分原则算作当事人放弃权利,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就遗漏的项目另行起诉,徒增讼累,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是要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和当事人的损害程度,谨慎向当事人释明赔偿项目、范围和标准,让当事人作出符合真意的诉讼请求。
审前准备阶段,释明应主要围绕证据交换、固定争议焦点、促进调解等活动展开,通过告知、询问或说明的方式进行释明。对于诉讼能力差,或缺乏诉讼经验,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他们往往不能充分地阐述自己的主张,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请求,因此使自己处于一种十分不利的地位上。在此情况下,法官行使释明权,启发、提醒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主张、提示提供补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把不适当的主张、请求予以排除、更正,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护,使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始终处在中立地位上,当庭公开、公正地行使释明权,不搞“暗箱”操作,这又使程序中立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得以实现。法官公正、中立地行使释明权,保障了当事人双方享受诉讼权利,从而使当事人能充分地参与诉讼,又使程序参与原则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