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2011年11月14日00: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法与宪法关系略论: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

  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乃是一种必要。

  本文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 “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与法律是有严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不同构造和逻辑。宪法对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依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从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个表述来看,我们倾向于把这个统摄面极为宽泛的问题分解为涉及到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最核心的问题,即民法的宪法依据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在《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中表现为草案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定是否一致。在此,这个问题不作为本文在此讨论的主题。相信大家对相关的学术争鸣和媒体报道已经了解颇多,本文就不再加入。

  二、与上述最核心问题相关联的问题。诸如,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的关系;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物权的宪法限制和民法限制;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的关系;立法机关功能和民意的整合;宪法的具体化和法律的自我控制能力;宪法和民法的不同社会功能等等。

  因为只能对其中某个问题的一个方面或者几个方面进行着力。所以虽然本文的话题“宪法和民法的关系”是由《物权法(草案)》的论争引起的,但下面的内容却和这种论争无甚关联。本文选取的研究侧面和重点是——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这一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宪法保护和民法保护”问题的相关方面。

  如上所言,本文关注的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还可进一步划分成三个层面。

  第一,关于宪法上权利和民法上权利的冲突,如表达自由和人身权的冲突;

  第二,关于宪法上权利和民法上权利的重叠,如人身权究竟如何分别在宪法和民法制度框架内加以规定和保护?

  第三,关于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救济,如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

  为了更为方便大家的讨论和了解我们的研究思路,我必须在深入具体问题前对如下几点作进一步的交代。

  首先,必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可以截然分开并单独存在的。它们可能仅仅是一个更大问题的三个不同侧面,因此这三个方面应当存在某种必然的逻辑联系,可以由一种理论思路和问题意识勾连起来的。这种联系和脉络就是权利的缘起、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这一完整的权利运行过程。

  其次,归纳出这样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的价值和目的何在?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言,即应当遵循“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思路”。问题不仅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而且也应当是问题的归宿,即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那么“宪法权利和民法权利的关系问题”之研究会在多大程度上现这种功用,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某个或者某些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呢?这种研究的效用在哪里?

  第一,它应当有助于审视当前我们在处理民法和宪法关系时想当然或者激情过度的某些举措。比如众多学者所热衷推动的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或违宪审查制度。实际上,这一进程似乎一开始就显得不那么紧迫和必要,好像早产儿一样。对这种推动的必要性其实都不得而知,就齐玉琳一案来说,最高院的批复是否真的到了不得不引用宪法所规定的教育权的地步?《高等教育法》上有同样的受教育权的规定,为什么不引用? 这都值得思考。

  第二,提高“解放思想”的学术能力。如今的问题可能已经不再是或者不主要是学术研究中敢不敢于解放思想,而是我们有多大学术能力来解放思想。思考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应该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曾经认为的真理。比如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等等。当然,这种思想解放的归宿还是仍然在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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