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媳妇”现象刍议

2011年11月14日00:2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抢媳妇”现象刍议

  在当前,有些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作为原告的女方(大多数已经离家出走或者在娘家暂住)提出离婚时,会发生被告即男方在庭审结束时在法庭、法院或者在半路“抢媳妇”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分析。

  状况及特征

  一、状况

  目前“抢媳妇”现象多发生在基层法院离婚时女方当原告且女方已经从丈夫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或在娘家居住,并且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是农民。“抢媳妇”已从最初的开完庭没离开法庭就抢,发展到现在大部分是等女方从法庭或法院出来后在半路上或到女方住处去抢。

  二、特征

  发生在离婚中的“抢媳妇”现象是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女方去法院起诉离婚而男方不同意离婚时的一种现象。它多少受到传统抢亲风俗的影响。但它和抢亲风俗又不一样,

  抢亲是一种很古老的风俗,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在一定的地区都曾经存在着这种现象。即使到了今天比如在我国的云南阿昌族等少数民族,还依然延续着这种风俗。具体是指当未婚男子有了意中人而女方父母不同意或者意中人在恋爱中变心时,未婚男子将自己喜欢的未婚女抢到自己家中结婚成亲的一种现象。而目前的发生在离婚案件中的“抢媳妇”现象以下几种:

  1、家族式:是属于“抢媳妇”现象中最普遍的一种,当男方即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时,大部分会召集家族里的人进行商议,然后组成一支由妇女(口齿比较伶俐的)、老人和几个青壮年组成的“抢媳妇”团队,租上一辆或者两辆车,有组织地进行“抢媳妇”。

  2、夫家娘家联合式:当妻子因起诉离婚后,在一些农村,不仅是丈夫及家人反对,就连娘家人也反对,当法院开庭传票下达后,夫家人和娘家人就联合起来一起商议并实施“抢媳妇”。在实践中就发生过夫家人和娘家的父亲及弟弟一起把开完庭的女当事人拉到了车上抢走的现象。

  3、雇佣式:如果离婚的当事人男方或者女方都没人愿意出面去“抢媳妇”时,离婚男子会花钱雇人帮忙去抢,此种情况下,男当事人起主导作用,被雇佣的人只起辅助作用。

  原因

  基层法院只所以多次发生离婚时丈夫带人“抢媳妇”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这是“抢媳妇”现象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村男子结婚过程的很不容易, 订亲要支付一大笔名目繁多的财礼钱,除了买一些金银手饰费、摩托车、手机等物品外,还要给付高额的见面礼、改口费等;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要花费一大笔钱去买许多衣物或者照婚纱照,而举行结婚仪式时还要花费一大笔钱摆许多桌酒席宴请亲朋好友。

  二是传统的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在一些农村,有些男子仍然把妻子看成是自已的私有财产,认为妻子嫁到自己家,就是自己家的人。而有些娘家人积极参与“抢媳妇”也是基于这种思想,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应该用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棒槌抱着走”的观念去束缚自己的女儿。

  再一种原因就是离婚后农村男子再婚的难度大。农村男子离婚后,无论是从经济原因还是从年龄、收入及其子女等各方面的原因来看,再娶都很困难,从许多农村离婚案来看(女方先提出离婚),离婚后大部分男子都难再结婚。

  后果及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抢媳妇”如果发生在审判场所主要包括审判庭、法庭或者法院,大多数法院都按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或拘留。同时正是由于法律制裁性的存在。目前发生在审判场所中抢媳妇的现象已不再多见,大多数抢媳妇的现象是发生在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离开法院和法庭在审判场所外。

  对于发生在审判场所的“抢媳妇”现象目前有观点认为:“抢媳妇”毋须探讨,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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