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学生事故的法律分析

2011年11月14日00: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未成年学生事故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各地纷纷推行封闭式集中办学,优化了教育资源,但中小学生均系未成年人,知识结构薄弱,自我约束和保护意识较差,加之家长远离学校对子女的监护能力明显削弱,造成学校的管理难度加大,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给学校和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鉴于此,笔者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作一探讨。

  一、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辨析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和学生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事故。对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确立了新的规则。

  1、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非监护义务。过去在实践中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监护责任的观念应当更新。

  2、学生伤害事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学校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3、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形态有两种:①替代责任,即学校对自身行为及教职工的行为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的责任。②补充责任,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学校在向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后,可向承担终局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一)在校期间造成未成年学生伤害的事故

  以民法归责原则为基础,校方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

  1、校方有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方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

  (1)校方有故意的伤害事故,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如:某老师当众辱骂一女生时说:“你这么笨,连做坐台小姐的资格都不配,不如死了算了。”后该女生自杀身亡。此例中老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又如:某学校厕所,年久失修,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曾有师生向校长反映此事,但校长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此例就属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不仅要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对此,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有的伤害事故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学校于事后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降低损害,否则,对扩大的部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要尽量防范事故的发生。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防范管理。

  (3)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学校虽对此类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增强教育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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