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视角
[内容摘要]现代公司实践证明,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突显了诸多自身难以避免弊端,且凭借外部的制度规制亦难以克服。本文拟对之予以反思和评析,以期提出点能抛砖引玉的见解,促进公司实现良治。
[关键词]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 弊端评析 重构
公司作为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没有自己的大脑和四肢,其意思形成过程并非一个单纯的生理过程,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将公司的一定股东的意思拟制成公司意思的过程。资本多数决机制是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基础性机制。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愈多,其表决力愈大,法律将股东大会中出资或持股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如此,资本多数决机制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说即是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意志即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意志被控股股东垄断,当少数股股东的意思与多数股股东的意思一致时,少数股股东的表决权最多成为锦上添花的点缀;当二者的意思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思所淹没,股东会决议中基本没有反映少数股股东的意见,少数股股东很难对公司的治理产生切实的影响。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反思,以期实现股东利益一体化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浅析如下:
讨论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必以股东会的职权为逻辑起点。股东会的职权,以不同的法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在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当广泛,股东大会为万能机关;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及地区,股东大会只被法律规定享有明示列举的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职权。但是,法律规定股东会有选举或任命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职权,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现代公司的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比股东更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的科学设计事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一、 资本多数决机制的特点
(一)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
所谓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即股东表决权以单位计量为其表现形式,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或一定出资额一票表决权。依次原则,除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发行的无表决权的特别股股东外,各股东享有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表决权,或与其出资额成相应比例的表决权,也即股东表决权基于其资本属性具有不平等性。股东表决权与其在公司中的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是正比例关系。
(二)特别利害关系股表决权排除
当会议议题涉及到某股东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该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公正性,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三)持有多数股份或出资额占多股东所代表的意思上升公司意
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股东会的不同议题,形成合法有效的会议决议,实行资本多数通过原则。
二、资本多数决机制的弊端
资本多数决机制也许在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即便具有合理性,也是建立在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成员)在表决过程中均基于善意心态,并以维护公司根本利益为最高境界。然而,由股东之间资本投入的差异性及作为人所具趋利避害的天然属性,股东的善意理性选择总是有限的。随着公司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分散化,加之人们物质、精神利益的追求欲望日益丰富和膨胀,资本多数决机制的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同时,其各种弊端日趋突显。
(一)资本多数决机制易被滥用
在现代公司,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非正当利益或为损害、限制其他股东的利益,便会不自觉地运用资本多数决机制或基于其控股股东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选举或任命自己利益代言人出任公司董事或监事,并暗中操纵、影响上述董事、监事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