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宇
与其回避,不如坦率地谈
在同性恋问题依旧边缘着的时候探讨更高层次的同性婚姻,颇有种“皇帝不急太监急”的味道。只是放眼世界,尤其是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西方世界和部分非洲国家,有的已经完成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工作,有的正走在通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上。按此背景来看,前瞻性地探讨一下同性婚姻也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同性婚姻或许可视为同性恋行为的自然结果,但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同性恋属于情感依赖与性趋向的心理行为范畴,而同性婚姻则属于实体权利意义之下的涉及财产、收养、继承等的法律范畴和因法律身份的变迁而产生的伦理范畴。
而同性婚姻与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两个有密切关联但又是迥然不同的概念。同性婚姻合法化是指国家通过政治动员机制启动国家立法机器,使同性婚姻得到法律承认的过程,而同性婚姻原本则可以存在于法律之内,也可以存在于法律之外。
从国际上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上看,同性婚姻合法化并不完全等同于同性婚姻正常化。有些国家为了迎合自由主义者,又不得罪保守主义者,往往会在授予同性婚姻合法化地位的同时,又施加诸多限制,在收养、继承、社会福利等重要社会关系上榨干合法化后的同性家庭有限生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化只是一块道德遮羞布,正常化才是合法化后的良知试金石。
到目前为止,北美的加拿大和欧洲的西班牙在承认非异性婚姻合法基础上实现了同性婚姻的正常化,基本上拉平了两种婚姻之间的位置,使同性婚姻也能与传统婚姻家庭一样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保护。而同在欧洲的荷兰和比利时与非洲的南非则只止步于合法化,事实上把同性婚姻降为二等婚姻。美国总统布什虽然大力捍卫传统道德意义下的“最文明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但美国三分之一的州相继给同性婚姻开了绿灯,势必将美国进一步陷入对诸多带有道德因素的社会问题进行政治大辩论中。
从西班牙的实践来看,到2006年7月份非异性婚姻合法后一周年,共有4500对同性有情人终成眷属,而从婚姻稳定性来看,迄今只有四对同性“夫妻”前来申请离婚。由此观之,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欧洲国家中,同性婚姻的家庭幸福感从表面证据上看是令人鼓舞的。
西班牙首相萨帕特罗说过一番著名言语:“措辞上的小小变化,意味着数千公民的生活将发生巨大变化。我们并非在为遥远、不相识的人立法,我们是在为我们的邻居、我们的同事、我们的朋友和我们的亲属拓展幸福的机会。”诚如萨帕特罗所言,同性婚姻合法化与否对大多数人并不至关重要,但对作为社会成员某类同胞而言则至关重要。
人口统计学家预言,十几年之后中国将有三千万男子处于无恋无婚的尴尬境地。三千万人口即是欧洲保加利亚国家人口的四倍,也相当于美洲加拿大总人口。笔者并不是宣扬同性婚姻之器来解决三千万同胞的幸福,只是基于目前越发严峻的人口形势,情之所至,认为婚姻多样性上的宽容肯定是社会解决问题的可资参考之办法。
同性婚姻:现实中尊重选择
罪本来是没有的,法律把它定为罪与非罪。从判刑定罪到合法承认,对同性婚姻的认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从国际上看,同性婚姻渐为有些国家,特别是北欧一些国家所接受。2000年9月12日,一向对同性恋态度开放的荷兰通过了一项特殊法案,允许同性恋人和正常人一样注册结婚。这项法案同时也给予同性夫妇更多的权利,并制定了这种特殊夫妇的离婚规定。挪威、瑞典也准许同性恋者注册成夫妇。比利时参众两院分别在2002年11月和2003年1月批准通过了一项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的法案,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规定同性夫妇和异性夫妇拥有相等的权利,但对同性婚姻夫妇收养子女,有特殊规定。
同性婚姻,孰是孰非,莫衷一是。依笔者管见,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状况下,婚姻法应该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现实”的原则,给予同性恋婚者更多的宽容、更多的理解和更多的尊重,这应是一种明智和合理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