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潜在的风险也是相当的大,而且存在于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当纠纷诉讼到法院,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实际已经转化为现实,即使赢得了诉讼,却也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
现有相关养老机构案件状况及类型
1、按照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福利院为主体不完全统计,我院及所管辖的区县自1999年至今约103件。04、05、06年增长的情况较为突出。大家肯定会惊讶,怎么会只有这么少的案件,这些数据是不精确,原因是:我院管辖的区域是北京市的东边九个区县法院,系统只能查到这九个区县级我院自己的案件情况;法院的计算机统计系统大概是从2002年-2003年开始正式使用的,完整的数据始于此;系统有其局限性,查询的主体按照以上五个主体查询。所以这些数据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全市实际发生的案件量远远超过此数。仅从这个小范围的案件数量看,2004年、2005年、2006年三年的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2、涉及的案件的相关类型:房屋租赁、建工合同、供用合同、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劳动争议、劳动报酬;财产权属、遗赠扶养、委托合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监护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一、养老机构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经验少,处理不当而产生诉讼纠纷。由于我国按照国际数据的标准,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养老机构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在我这个外行的眼中,以前我熟知的养老机构大约两种,一是养老院,而是敬老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老人,绝大多数都依靠家庭赡养而不肯去养老院,只有五保户等孤寡老人,不得已由福利部门负责照料生活。现在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养老机构开始迅速发展,机构名称也丰富多彩,但这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在一些事情上也就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二)机构背景不同,民办机构可能会多于公办机构。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讲起步早,有社会福利的资金作为依靠,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注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三)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昨天大家对这一问题谈了许多,我就不再过多的赘述,但我想说明的一点是,即使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法规出台,也不见得能够完全避免诉讼及损失的发生。就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参照,医院虽然有该规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够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法院在处理时,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鉴定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是否要赔偿。
(四)相关案件中显示出的具体原因
1、送养人不能正确理解人的生老病死的情况,自己不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发泄不满,在被送养人出现摔伤或者死亡时,极力寻找养老机构的过错,引发纠纷。老年人是一个高危人群,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
案例:被送养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是老人因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养老机构的则认为是老人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的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2、养老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a.案例:老人从床上摔下,法院认定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摔伤;b.案例:老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长时间没人发现(大约8小时),法院认定,老人为正常死亡,但养老机构应知诱发老人死亡急症的特点,并针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向老人提出选择入住房间的建议,养老机构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责任;c.护理不到位,引发褥疮,有可能相关的规范没有绝对禁止褥疮的发生,但不能成为尽到责任的理由,对于褥疮的发生,通常认为护理得当可以避免其发生,对于护理得当,由于体质原因导致褥疮发生没有确定的依据,故褥疮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反映护理不到位,从而判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