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的双重视角

2011年11月14日00:5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法典结构模型新探——法律关系与调整对象的双重视角

  内容提要: 依照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组成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又构成民法典的逻辑,对于法典结构,本文从唯一具备内容意义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入手,在对法律概念准确界定之后,进行了经验与理论的两方面论证,在严密的逻辑分析的基础上,得到了应然意义上的法典结构。然而在对现实中民法典进行考察时发现,应然的法典结构却不能在现实中被轻易发现,因此本文进一步对语言进行了考察,借用西方分析法学的成果,排除了语言上的障碍,从而在实然的世界找到了应然的法典的结构,并得到了法学与观念是两个决定民法典结构的根本性因素这一重要结论,并将这一结论运用于对各式民法典的考察,以验证该结论的说服力。对当前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主要争论,本文也从自己的理论视角作了考察。

  关键词: 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 法律规定 观念 法学

  一、民法典结构模型

  一部制定法在语言形式上往往是由诸多法条组合而成的,但是制定法作为法律或法规范,即从规范功能而言,并不是由法条组成,而是由法律规定组成[1].因此,若要研究民法典的结构,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入手,法典不外乎是法律规定的集合。进一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析,有学者认为:作为形式上还是被解释为具备完整逻辑结构的完全性法条语词结构为,兼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二部分,并将该法律效果以一定模态(规定)方式系于法律构成要件[2].因此将规范结构分为法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规范模态词三个部分。本文认为:模态词也往往具备法律效果的意义,如“必须”体现了义务,“可以”暗示了权利。所以将规范结构直接划分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两个部分在法学上更具备合理性。

  在上面分析与界定的基础上,“法典——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逻辑路径使法典的形式同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内容相联系。法典化无非是依某种逻辑对法律规定的选择与组合,而组合的对象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似乎成了唯一具有实在内容的概念,它们似乎决定了法典的形式(体系),甚至是必然地决定,而有些如美学对称的因素只能是影响而非决定性因素。

  而我们所说的法律效果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在各个法律部门广泛应用的概念,也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是经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3].但将视野集中在规范结构的分析上,我们发现法律关系概括的是民法规范追求的各种法律效果。每一项民法规范,作为最基础的规定单元,都追求一项最基础的法律效果,其效果内容就是建立或变动一项最基础的法律关系[4].由此看来,法律关系与法律效果并没有差别,大概只是因为法律关系的概念对于研究规范结构以外的问题,如其究竟是实在的生活关系还是法律所拟制的关系也具有意义,所以在规范结构的研究上,使用法律效果的概念不至于使人产生法律关系的概念仅仅局限在规范结构的语境中的错觉。

  构成要件由法律事实构成[5].法律事实即是事实,是纳入法律视野的事实,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我们现在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所有民法典的模型:

              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2

  调整对象1…………………法律关系3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n

             调整对象1

              调整对象2

  法律关系1…………………调整对象3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n

  这两个模型向我们讲出了普遍的现象:一个调整对象往往导致多个法律关系,同样地一个法律关系适用于多个调整对象。比如:当事人一次买卖这一事实可能导致物权的法律关系,又导致债权的法律关系,甚至导致原则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关系。后者如债的法律关系既适用于合同的场合又适用于侵权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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