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离与回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重构

2011年11月14日01: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偏离与回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重构

  内容提要:

  和谐视角下考察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面临四大困境:一是法院、法官过忙,难于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求;二是调解、仲裁等机构多休闲,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三是百姓多怨言,涉法信访队伍不断膨胀;四是纠纷解决的非规范渠道不断滋生。透析困境,排除司法不公、司法不独立等因素,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观念偏离,“诉讼全能主义”的无限扩张;二是立法偏离,非诉讼解决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三是制度偏离,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奖惩机制缺失;四是实践偏离,法院对纯审判事务之外的事务关注不够。反思偏离,必须对现行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予以重构。重构多元化解决机制,既是多元化社会的渴求,也是克服诉讼解纷机制固有局限性之需求;同时,域外ADR机制优点凸现,充分反映了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的合理性;此外,我国具有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如何重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要更新理念,摒弃“诉讼全能主义”,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二要正确把握法院主导地位,实现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有机统一;三要完善法规,树立各类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应有权威。

  这是一个权利觉醒和利益纷争的年代。[1]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面对不断增长的民事纠纷,国家的解纷机制却应对失灵,一方面法院对“诉讼爆炸”无力根本解决;另一方面,传统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则逐渐萧条,丧失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纷争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影响社会和谐。然而放眼世界,众多国家在充分发挥诉讼解纷功能基础上,法院之外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并与民事诉讼相互配合和衔接,形成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与此关联的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2]研究,自21世纪以来迅速发展,成为各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收回目光,我们遗憾地看到,“风景只是那边独好”,不仅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ADR及其相关研究可以说是一个陌生课题,而且多元化解决机制尚未确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路倍显任重道远。构建以法院为后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已是缓解司法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走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和谐视角下的考察: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困境

  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意味着不和谐,意味着社会秩序需要维护,否则社会就会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伴随着纠纷,其解决办法随之应运而生。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其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多种类型。按是否利用国家司法力量,其解决机制分为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诉讼解决机制就是民事诉讼方式,非诉讼解决机制就是纠纷主体依靠自己力量或者通过第三者力量来解决纠纷,其典型方式为调解和仲裁两种类型。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由非诉讼机制到诉讼机制的发展过程。在当代中国,这两种机制相互并存,但发展不一,地位与作用各异,都不能有效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面前,纷纷陷入困境之中。

  困境之一:法院、法官过忙,难于满足无限的民事纠纷之需求。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作为纠纷解决者,其地位无疑是最高的。法院运用国家权力并以国家名义对纠纷作出解决,并以其严谨、规范程序作其保障,其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自然不言而喻,百姓信赖、依靠诉讼。因此,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大量的案件潮水般地涌进法院,法院成为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场所,世界发达国家相继出现了“诉讼爆炸”现象。中国目前是否存在“诉讼爆炸”虽然尚存争论,但是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法院收结案数量逐年攀升却是不争的事实(见表一)。而且,一些经济、社会比较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已深陷“诉讼爆炸”之中,大量案件涌现基层法院,不堪重负的局面始终无法摆脱[3].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论文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