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通过国家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是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力保障。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于关系切身利益,总希望自己胜诉,而能否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定性进而作出处理,其依据也是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也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制造伪证进行恶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为胜诉而制造伪证的情形时有发生,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问题的规定却不尽完善。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各类民事诉讼不断增多,各种不法民事证据行为也相应增多,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当前民事证据不法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时有出现,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免除应负的债务,伪造、变造收条、欠条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书证,或是伪造签名、提供虚假证言,有的当事人虚构债务,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有的证据表面上没有问题,但不具备真实合法性,是为掩盖非法目的而形成的,有的证据本身没有问题,却被当事人不法使用。也有人为了帮别人的忙而发生证据方面的不法行为。民事证据不法行为不同于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证据不实行为,如当事人或证人因为生理上、认识能力或表达能力上的原因作了不实陈述,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证据不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主观上具有不良的动机。
民事证据不法行为的经常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进行,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首先,民事证据不法行为可以促使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恶意诉讼的进行,一般都离不开虚假证据,而虚假证据的完成使得恶意诉讼成为可能。其次,民事证据不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民事证据不法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它混淆了事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一旦这种不法行为得逞,还会造成错案,最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民事证据违法行为得逞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有时是由于鉴定部门的失误,有时是法院采纳了建立在虚假证据之上的“形式合法”的证据。再次,民事证据不法行为侵犯了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进行民事证据不法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一方获得非法利益必然以另一方失去合法利益为代价,更为严重的是,有时这种利益的失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使然。在当今大力提倡建立诚信社会的背景下,各种证据不法行为特别是该行为的得逞,对人们的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我国关于民事证据不法行为的立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妨害司法罪一节中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现行有关规定看,我国法律在惩处民事证据不法行为的规定上还是存在缺陷的。
民事证据不法行为有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自己进行证据不法行为,二是指使他人为自己进行证据不法行为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行为,三是为他人进行证据不法行为。其中第一种模式的行为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这种模式的行为不能进行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只能对第二、三种模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