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2011年11月14日01: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 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 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 ,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 主体 客体

  【正文】

  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

  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P21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传统。对此,美国 学者斯蒂文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根据斯蒂文M.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 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 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可。”[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 物,而“物”则包括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西”,“除 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1]人类有权利“追捕并取 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 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1]19 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Blades V.Higgs一案中[1],Chelmsford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 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1].

  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无主物。比 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主物。动物园中的野 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捕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 ,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驯服的动物 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无主物”[2](P234)。《瑞士民法典》第719条规 定:“捕获的动物重获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驯养的动物恢 复自然状态并不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3](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 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体物及光 、热、电、气等无体物”[4](P226)。由此可见除了物质资料之外,其他事物就不能成 为民法中的物。实际上,物的概念在法律中有一个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在罗马私法体 系中,罗马人以“物”作为客体范畴,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 制度。财产权的客体在近代社会有充分的发展和明显的变化,内容日渐丰富。从罗马法 到法国民法,财产与物的概念在权利客体的意义上是重复的。关于财产与物的关系到底 如何,虽然民法学者仍然在争论不休[5],但动物作为物或财产的地位从来没有改变过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主要采用物的概念,而英美法系则主要采用财产的说法。不管称 谓如何,“在概念的内涵(即权利的对象)上,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定义。”[6]其 功能都是对主体提供保障。

  “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是布坎南提出的最著名的命题[7](P2)。布坎南意义上的 “自由”与黑格尔自由意志上的“自由”,虽然是分属不同的层面,但均揭示出了所有 权本身与人格之间的关系。布坎南将自由理解为选择,强调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进行选择 的自由权利。因为,在布坎南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只要允许我们选择 ,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地,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 如何糟糕。”[7](P3)黑格尔将人格等同于自由,他说:“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 个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 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的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 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8](P45)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在有限中知道自 己的无限”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他所说的有限呢?答案就是所有权。“在他看来,所有 权是自由意志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形式。”[9](P74)也就是说,正是所有权 ,体现了有限中的无限。“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 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8](P50)申言之,在黑格尔的 理论中,由于人就是自由意志,因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为人所有。反过来,也正是通过 这种对于物的所有,来体现人的自由意志,保护主体的人格。当然,所有权之所以有必 要,也正是因为它的这项功能。如他所言,“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的意志;但人 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是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 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 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重要学说。”[8](P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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