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银行借款纠纷有关利息问题的司法审查

2011年11月14日09: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内容摘要:由于银行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条款内容的格式化,利息计算的专业化,利息种类、组成的复杂化,以及利息调控的政策化等原因,银行借款纠纷中的利息问题较为复杂,由此对司法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认为,应当区分“贷款期内”和“贷款逾期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审查复利的合法性,贷款期内的复利属于贷款利息范畴,司法机关有必要研究、探索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贷款逾期后的复利则属于罚息,而罚息属于违约金的范畴,有必要对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表外息与孳生息基本上属于罚息的范畴,对于两者的审查需要遵循对罚息审查的同样规则。此外,为完善对银行计息的司法审查,建议适当引入对《借款合同》这一格式合同的审查,采取必要的技术辅助措施并强化银行的举证、说明责任。
主题词: 利息 复利 罚息 表外息 孳生息 司法审查
正文:在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诸多案件中,由银行信贷业务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较为常见。通常而言,此类案件的事实一般较为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问题也较少,案件审理并不会存在很大的障碍。
然而,在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借款纠纷中存在的利息问题往往得不到充分的审查,学界以及实务界对于相关问题的评判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以南京曾经发生的一起信用卡透支纠纷为例:市民王先生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7884元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了催促王先生还款,银行将他诉上法庭。按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连王先生自己都觉得这场官司他输定了,谁知,庭审过程中却峰回路转,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35478元,是由本、息、复利、滞纳金四部分组成,本和息应该还,但复利和滞纳金,银行都不该收,尤其是‘滞纳金’,银行是根本无权使用这一术语的。”接着,又有一名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支持律师观点,这位教授说“信用卡欠款‘利滚利’是许多银行遵守的行规,但它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于是,由被告律师和这位教授带头并借助于媒体的力量开始了对银行卡行规的声讨——信用卡逾期还款征收复利和滞纳金被指违法。
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此类纠纷引起了社会和业界的普遍关注,虽然最终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权威的答复,但在舆论压力之下,某些银行也调整了自己的信用卡透支规定。其实,除了上述对计收复利合法性的质疑外,贷款逾期罚息过高,表外息、孳生息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等其他有关利息问题,都是司法实务中的模糊区域。笔者认为,借款纠纷案件中利息问题的争议有其内在的深层原因。
一是利息约定条款内容的格式化。鉴于银行的地位以及交易简便化的考虑,各类贷款合同普遍采用了格式化的范本。由此引发的问题是,银行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在对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该如何做出认定。
二是利息计算的专业化。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银行贷款通常采用按月、按季结息的方式,也就是分段计息,当发生利率政策调整时,不同阶段的利率并不相同。在银行计收复利时,利息计算的工作量就更为突出。就连银行提供的利息计算明细,也是由电脑系统自动生成的,非一般人力所能及。
三是利息种类、组成的复杂化。利息包括的内容较为宽泛,如单利和复利、正常息和罚息、表内息和表外息等等。很多情况下,这些不同分类的利息还会产生交叉,常见的有:在贷款期限内对未付利息按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而贷款逾期后则对未付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往往难以理清头绪。
四是利息调控的政策化。按照规定,人民银行担负利率政策的调控职能。在借款合同中,银行通常会将基准利率的变化作为其调整贷款利率的依据,在正常的贷款期内,利率面临调整的可能;同时,人民银行会确定贷款利率的上下限,银行必须据此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仍然受到调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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