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制的改革与完善

2011年11月14日09: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产品市场制度必然建立在两个基本参考框架之上:一是中国的现实状况,这是第一性的社会基础;二是WTO的体制框架,即WTO的相关制度与规则体系。由于国际市场与国内高层的不断融合,离开了上述任何一个参考框架,都无法全面地理解并解释农产品市场的制度性问题。因此,在WTO体制架下探讨我国农产品市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一个恰当的研究途径与范式。
一、WTO对农产品市场的制度安排

作为第一个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产生于1946年,但由于农产品市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农民收入、环境保护等一系列社会与经济问题,不仅是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市场,而且从19未开始,保护主义一直主导着农产品市场与贸易,因此,农产品市场与贸易作为一个特殊领域一直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有效约束之外,对农产品的保护也始终深深地根植于发达国家的农业政策与制度中。在肯“尼迪回合”以后的历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虽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试图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框架,但均未成功。由于对农业保护主义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发达国家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缺陷,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农产品结构严重失衡和过量生产。为处理剩余产品,发达国家又采取巨额出口补贴向国际市场销售其农产品,由此导致农产品贸易冲突频繁发生。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农产品贸易冲突不断升级,严重扭曲了国际农产品市场,也影响了各国的国内农产品市场。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农产品贸易问题被确定为该轮谈判的中心议题。农业谈判主要在美国、欧共体和凯恩斯集团三大利益集团间进行,谈判的目标是力求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的农产品贸易体系,从根本上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最终纠正世界范围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乌拉圭回合原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完成各项议题的谈判任务,然而由于农产品贸易谈判各方利益冲突非常尖锐,几度陷入破裂的边缘。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农业协定》共有13个部分,包括21个条款和5个附件,规定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农业协定》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集大成者,也是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里程碑。以《农业协定》为核心形成了WTO农产品市场制度框架,该框架主要由以下法律文件构成: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农产品市场作为货物贸易的一部分,自然应当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确定的基本规则与制度。

(2)有关货物贸易的非关税壁垒法律文件,包括《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反倾销规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规则)、《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

(3)与货物贸易相关领域的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4)直接确定农产品贸易关系与秩序的法律文件。这些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食品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措施的决定》等。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农产品的法律文件中,《农业协定》是总体的框架,具体规定了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农产品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另外两个协定都是在《农业协定》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单独规定。如《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协定》是在《农业协定》第14条基础上发展并独立出来并专门规范农产品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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