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战——美国轮胎特保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2011年11月14日09: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美国轮胎特保案;专家组裁决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加征关税,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三天后,9月14日,中国将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年后,2010年9月24日,WTO专家组作出初步裁决,认为美国没有违反WTO义务。这就是“轮胎特保案”(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res from China, WT/DS399)。

  “特保”是俗称,指的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此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限制中国产品进口。这条规定类似于保障措施,但仅针对中国,是一种特殊保障措施,因此被俗称为“特保”。美国为了适用这一条款,在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了相应的第421节;美国此番实施特保的国内法依据,就是该节。

  一、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中,中国主要质疑了美国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快速增长”以及“快速增长的进口是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因果关系”)这两个结论。此外,还涉及了第421节本身是否违法,措施是否过度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等问题。

  专家组在逐一审查这些问题之前,提到了本案的六大特殊性。

  (一)此为“特保”首案,因此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所没有遇到过的一些问题,包括“特保”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关系问题。虽然“特保”将于2013年到期,但对其进行解释显然对于其他WTO成员是重要的。

  (二)该措施是针对中国的,但由于其系统性的特征,会对非涉案轮胎的进口产生影响。

  (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论,并非所有委员全体一致作出,有两个委员对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这就使得专家组能够对该委员会的结论进行非常详细的审查。

  (四)申请“特保”调查的,是美国的一个工会,而不是通常的轮胎生产商。虽然保障措施是为了产业调整目的而采取的,但国内生产商表示不会进行任何产业调整。

  (五)“实质性损害”并非本案争论点,因此本案的关键点是“因果关系”,而这一点由于调查期处于全球大规模经济衰退而变得复杂起来。

  (六)“因果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争论点,是美国的轮胎生产商主动减少了在美投资,转而在中国投资。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国内生产下降而从中国进口增加,源自美国轮胎业有意的经济决定。

  专家组称,这些特殊性是本案的一些特殊背景,在审理过程中会予以考虑。

  二、进口快速增长

  中国认为,美国没有适当评估来自中国的进口是否属于议定书第16条第4款所规定的“快速增长”。中国的主要观点是,在调查期的最后阶段,即2008年,增长率下降了,因此不能说进口“快速增长”。

  专家组经审查发现,来自中国的轮胎进口数量,2004-2008年,增加了215.5%;2006-2007年,增加了53.7%;2007-2008年,增加了10.8%。专家组认为,这就是“快速增长”。专家组说,不能由于最后一年的增长率低于以前,就认为不是“快速增长”,何况这种增长是在前几年增长基础上的增长。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并非没有适当评估“快速增长”问题。

  三、因果关系

  在这个部分,专家组首先审查了第421节是否“本身”(as such)违法的问题。第16条第4款要求,进口的快速增长必须是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而第421节将“一个重要原因”界定为“对国内产业有实质性损害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原因,但不必等于或大于任何其他原因”。专家组认为,从“一个”和“重要”语义看,第421节并没有违反第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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