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反垄断;集中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6月3日,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的反垄断评估,商务部对外公布《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如何评估集中,有助于建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切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制度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仍有亟待完善之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深化,我国成功借助金融危机跃居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根据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必会面临金融机构集中、以及金融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或者私募基金运作渗透到实体产业的集中。所以,在出台评估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影响的规定时,还应从金融反垄断的角度来考虑。
接合《征求意见稿》,在审查金融机构集中时,须充分考虑规模和关联性。此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表明,传统金融监管过度侧重于微观审慎,强调个体金融机构。在深刻反思金融制度的垢病之后,改革金融监管的重点已锁定于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避免“大而不倒”。本质而言,“大”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关联性。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金融机构常常采取以并购为主的集中方式来实现“大”。此时,须客观且前瞻地评估集中对金融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
评估金融机构集中时,须将防范集中会侵蚀金融消费者福利作为一项重要原则。由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当时金融业的发展远不如今天日新月异,通过立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已迫在眉睫。由于金融市场与生俱来就有很强的网络性和粘连性,加之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特点,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来往时常处于弱势地位。金融市场一旦过度集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令人担忧的金融机构势大压人、收费增加、服务种类减少、服务质量降低等问题必会接踵而至。
由于金融是经济的命脉,金融业的集中(尤其是跨国金融业集中)必然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安全,这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以美国为例,为挽救濒临破产的实体产业,美国政府对于来自它国的非金融业并购大开绿灯,通用旗下的Saab公司和克莱斯勒的部分股权就出售给了他国公司,但对外来资本并购其本国金融业的申请死死不予放行。在英国,金融稳定被视作法定的公共利益,为救助金融市场,国内间的金融业并购能够顺利通行。反观我国,《反垄断法》未界定公共利益,金融稳定的地位更未提及,此缺失亟须尽快弥补。
金融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金融机构集中后,多会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全能银行。实践中,为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行成本,这些金融巨无霸及其下属机构往往会从事异常复杂的关联交易、加速金融创新,推出令人眼花缭乱但很难理解其本质的金融产品及服务。这不但会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难以预估的风险,而且会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埋下隐患。为增强制度的执行效率,有效评估金融机构集中产生的风险及其对金融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须尽快引入金融竞争制度,在国务院建立统领各相关部委履职的金融竞争委员会。
【作者简介】
李震,男,1977年生,广东省番禺人,经济法硕士,研究领域为:金融竞争制度、金融反垄断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金融竞争性监管。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济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