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法体系的生态化

2011年11月14日09: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东方法学》2010年第4期
【摘要】税法生态化已成为当代西方税法改革的潮流。我国在税制改革中,必须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税种法之中,并对传统的税收实体法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以推动其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同时,还必须对传统税法进行超越,按照生态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将生态税法引入税收法律体系。这样,税收实体税法应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及生态税法,并且以生态税法为核心。
【关键词】税法生态化;税收实体法的扬弃与整合;生态税法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这足以表明在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中生态税法的地位和作用。在构建生态税法的同时,有必要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综合重构,实现税法体系的生态化。所谓税法体系的“生态化”就是考虑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提高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重,或者降低不利于生态环境的税收在整个税额中的比例。这是一个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却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同时也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类文明发展与税法体系的变革

  人类社会从原始蛮荒到开化文明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一定时期的文明决定着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税收法律制度。稳定的税收和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又是推动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驱动器和助推器,反之亦然。

  (一)与农业文明(黄色文明)相对应的是以简单、原始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从国家产生之日起,随着国家各项职能的行使,从焚烧原始森林、开拓耕地、疏导江河、教民稼穑、树艺五谷到建立专政机构、设置职官、分封禄食、兴商办学及装备庞大的军队等,都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税收即是补偿这些耗费的重要手段。税收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在经济上的一种表现。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比较低下,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决定了当时实行的直接税是一种简单的、较为原始的直接税形式。在农业文明或黄色文明时代,能否创造出为时代所承认、为后代所自豪的物质和精神成果,是明君与昏君的最根本的区别。从中国的历史进程来看,鲁国的“初税亩”、汉文景时期的“轻徭薄赋”、唐朝前期的“租庸调”都无疑对时代的进步产生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二)与工业文明(黑色文明)相对应的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和以发达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体系

  到了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这就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后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高度发展,带来了所得额稳定上升的丰裕税源,又为实行所得税创造了前提条件。尤其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职能进一步扩大,政事浩繁,百业待兴,税收成为任何国度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机器运转和实现职能直接有效的财力保障。正像人们所比喻的,税收是国家的血液,民族的命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已经须臾离不开税收。在工业文明或黑色文明时代,从财政的角度讲,适度财政需要下的税法是文明的,而超过财源可能的苛敛税法则是不文明的;从经济的角度看,兼顾了财政需要和经济发展的税法是文明的,而采取牺牲经济发展竭泽而渔的自杀性行动则是可怕的、愚昧的。从社会的角度论,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税收负担是文明的,而不顾社会文化的抵制无度征课的做法则是失道的。[1]因此,先是以间接税为主体,后是以发达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法结构与工业文明或黑色文明是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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