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律师李广健:解决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相同法律冲突之思索

2011年11月14日09: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湖州律师李广健:解决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相同法律冲突之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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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地板之都”湖州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个实例,名叫浙江某厂生产的双菱牌实木地板远销欧美等国。于是,市场上就有了“++双菱地板有限公司”制造的实木地板,产品型号和双菱工厂雷同,价格则更低,致使 浙江某厂销售直线下降。另一个叫佳佳乐牌地板的装饰材料公司,后来外地也出现过叫乐佳佳的地板有限公司等等,仅仅木业行业 商标与字号互相抢注的现象信手可掂。双方最后只能对簿公堂。
湖州李广健律师认为13645727755, 商标与字号互相抢注的现象,至少目前可以说这仍是一个法律盲点问题,目前此类案件还没有从法律上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在某些场合下属于不正当竞争,当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在司法实践上虽然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但怎样操作,如何把握尺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话还得才企业 字号说起。企业名称一般来说由“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目前,只要两个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不同,特别是前三个部分的某一部分不同,工商登记主管部门一般就不认为两个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比如说 “苏州市金都服装有限公司”与“湖州市金都服装有限公司”,或者“江苏金都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或者湖州金都服装有限公司”一般不会被认定两个企业的名称相同。
我国企业登记分级管理的,显然有着它的优点。中国是个大国,企业登记注册如果像商标注册,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个机关来做,那工作量将难以承受,成本大大提升,登记注册的时间也会更长。企业分级管理注册,其实是一个“便民措施”。在分级管理的模式下,也可以通过全国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解决商标与字号的冲突,例如在相同或者同类行业里,不允许字号和商标权互相冲突,也不允许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企业字号冲突。
解决商标与字号冲突在法律上的难点是什么?
湖州商标专利律师李广健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也是合法注册的,都是国家法律所给予的合法权利;在矛盾冲突小,双方法律上是平等的。企业字号作为在先权利予以某种程度的保护,但在多大范围内禁止企业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还缺乏明确的规定。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登记机关掌握的原则是,禁止在本区域内同行业之间有字号相同的企业,即在本地区的本行业内没有重名就可以登记注册;如果出了这个区域,同行业重名一般也允许登记;在本区域内虽然重名了,但不在一个行业,也没有关系。
企业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的是地域分级管理原则,只要不在其管理范围内的,一般不考虑是不是重名。。
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冲突之防范策略
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总有一些不法企业和商家,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不下苦功夫打造自己的品牌,想钻空子、走捷径,注册含有知名商标名称的企业,利用他人已有信誉的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现实中,这种商号傍商标的现象不时发生。造成这种把别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字号名称登记注册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规定,而且也分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管辖,给这种不道德和不诚信的行为有机可乘。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企业的商标在没有名气的时候,很少有人会去抢注使用;而部分中间层次的商标,即有名气但还没有达到驰名的商标,则容易被人抢注为字号使用。对此类商标的保护现在还仅仅局限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而企业商号、字号权益的获得则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县级以上部门就可以登记,相对比较容易。因而这部分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别名度的商标容易被‘傍’,这类企业更要谨慎设防。
反过来,有名气的字号也会被“傍”,因商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也不少,主要原因是这些商号没有被本公司注册为商标。湖州商标专利律师李广健指出,将与他人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使用为自己的商标有以下情况:—是经营与该商号所有人范围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二是经营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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