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人生中,第一次的经历总是最为难忘。如果这第一次遇到的又恰恰是一次历史性的事件,则将对一生产生深远的影响了。国家同样如此。2002年3月,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DS252)。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这样的第一次。
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刚刚3个多月,就遇到了这个案件。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案。按照经验丰富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律师的说法,这也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在随后的21个月中,我们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布全部结束。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给我们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经历,让我们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和性质有了一个比较真实的了解。该案也向我们提供了很多启示,包括如何运用WTO规则。这是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案件,势必对我们今后参与WTO的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法律大战
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就是保障措施。WTO明文允许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是专门为此而制定的。
当然,这些规定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之前,WTO已经审结了5个保障措施案件,即韩国奶制品、阿根廷鞋类、美国面筋、羊肉以及钢管保障措施案。[2]这些案件为本案建立了一些“先例”。过去的每一个保障措施都或多或少地违反了以上纪律,因而采取保障措施的一方都被宣布败诉。
本案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美国则百般辩解。最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一些关键法律点的审查,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则,宣布美国败诉。
到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当事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裁决,总数已达8000页,为WTO审判历史上所罕见。这是一场真正的法律大战。
(一)美国采取保障措施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保障措施调查的主管机关。ITC对钢铁进口的调查,是依据2001年6月22日美国贸易代表(USTR)致ITC主席的一封信而发起的。[3]在这封信中,贸易代表称,布什总统已经宣布了一项应对美国钢铁行业所面临挑战的全面计划,其中之一,就是指示贸易代表要求ITC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就钢铁进口对美国钢铁行业的影响发起调查。(此外还包括与其他钢铁生产国就全球钢铁限产进行谈判,并制定纪律约束补贴和其他扰乱市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