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

2011年11月14日10: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摘要】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通常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在构建中国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法制的过程中,对于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可以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间接控制的方式;对于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应当采取一个适中的标准;对于离岸金融业务的交易对象应明确其主要为非居民,但一定条件下居民也可以参与交易;关于何种货币可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问题,应在明确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货币地位的同时,为人民币成为交易货币留下空间。
【关键词】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少不了对离岸金融的业务经营做出充分的监管安排。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监管,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业务经营监管涉及离岸金融运作的各方面,包括资本金、交易对象、经营范围、交易货币等问题。

  一、资本金要求

  离岸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一般指有关金融机构在成立的时候向主管当局所注册的实收资本。

  资本金对离岸金融机构的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证离岸金融机构信誉和降低离岸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但一般来讲,各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在规定资本金要求的时候,并不将其作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说,市场所在国不会直接规定,从事离岸金融业务须拥有多少资本金。这无论是在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会融市场上还是在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上都是如此。在伦敦和香港的离岸金融市场上,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合账处理,没有专门的离岸金融机构或者专门的离岸账户,因而也就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而在美国和日本的离岸金融市场上,许多经营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是在其机构内另设立一个专门账户,管理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也没有特殊的资本金要求。

  但是,市场所在国通常会在准入形式或者业务范围方面对资本金的问题加以间接控制。由于市场所在国一般要求国际银行以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1],那么,得以通过分行的形式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并开展业务的跨国银行总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资本金要求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马来西亚离岸银行法令》第11条规定,资本金未扣除亏损前不足1000万林吉特或其他等额货币的,任何申请人不得被发给离岸银行执照,任何领有执照的离岸银行也不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又如,根据《香港银行条例》第1节,在香港的三级银行体系中,持牌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为1,5亿港元,有限持牌银行为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港元,而各级银行所能从事离岸金融的业务范围与其资本金成正比。

  此外,为了防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有的国家特别规定了离岸金融机构实收资本的限额。比如,按照《新加坡银行法》第9条的规定,外国银行须保持600万新元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以及另一笔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300万新元的资产额。

  二、业务范围的限制

  所谓业务范围的限制,是指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在本国离岸金融市场上的从业者所能够具体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作出的限定。

  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业务和证券业务两大类,其中每一大类又涵盖了很多具体类型的业务,比如货币业务包括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而存款业务又包括短期和中长期存款等等。至于证券业务的具体类型,更是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不同的业务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资质,以及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金融风险,市场所在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如此繁多的离岸金融业务类型,市场所在国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对离岸金融从业者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是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围保障本国金融政策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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