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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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驰名商标
张庆月律师

一、驰名商标的渊源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通过。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即第6条之二。
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下称《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规定》和《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二、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史
此次三鹿毒奶粉事件,公众愤怒的一个焦点就是这些涉案厂商不少都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光环,而颁发这些牌子的正是在此次事件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官办评选,实际是执法机构在出卖政府公信力,透支政府信用,这种做法,给国家和公众带来的伤害,已经到了再也不能不正视的时候了。
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各种所谓名牌评选已经不是“生意”最盛时期,其高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那时候,评比评选发牌子,不仅政府热衷于此,挂靠政府部门的拥有隐含权力的单位、各式各样的协会学会、乃至媒体都挽着袖子干,先是各种条条块块地搞,比如什么“省优部优”,什么“金奖银奖”。上世纪九十年代去曾有记者去一家酒厂采访,发现这些牌子就堆满了整整一个会议室,其高管讲了一个可笑的事情,该厂收到一份洋文邀请函,邀请该厂到泰国参加“XXX国际白酒博览会”,班子商量,既然是国际盛会,不能不去啊(那时候省优部优已经不值钱,国际奖开始吃香),厂长到了曼谷以后就愣住了,因为发现办会参会的全是中国人,大家基本都是业界熟人。酒业老总相顾无言,唯有苦笑,每家都交钱领奖,看完人妖表演,坐飞机回家。这些游戏的实质就是“背书”——我给你担保,你给我担保费。后来这些牌子消费者渐渐不买账,厂商也不愿再交钱,明星代言开始兴盛,这成了另外一种至今流行的背书形式,当然,这已经变成商业行为,和政府关系已经不大。政府参与这种游戏的,越来越少,政企分开,这是个主流,应当值得肯定,说明中国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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