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初步观察与思考

2011年11月14日10:0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东方法学》2006年第2期(总第2辑)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关于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垄断纠纷案的初步观察

  2004年11月2日,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先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为索尼株式会社在华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索广公司”)和索尼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索尼公司”)。其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索尼”牌锂电池时在“InfoLITHIUM” 技术上设置的智能密钥识别码,判令被告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时在“InfoLITHIUM”技术上设置的智能密钥识别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中国立即停止销售索尼品牌有智能密钥识别码的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和索尼品牌有智能密钥识别码的锂离子电池。此外,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德先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德先公司支出的调查费5万元,律师费5万元等。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索广公司利用“索尼”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绝对优势,每一块电池均附加有智能密钥识别系统,以此建立“索尼”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与“索尼”锂离子电池的排他性依存关系。索广公司该项技术的使用直接导致消费者在购买“索尼”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时,必须选择“索尼”锂离子电池,这种行为已经是滥用垄断和支配地位行为,该行为不仅压抑了公平竞争,而且还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索广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在锂离子电池行业构建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长期把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系列电池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取巨额垄断利润。索广公司正是利用设备、技术优势,捆绑销售“索尼”锂离子电池,该行为已经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则辩称:因为此前和在此期间,索尼曾陆续收到少数用户由于使用仿冒电池而导致了机器冒烟、着火、破损等令人痛心的事故报告,为了最大程度地杜绝仿冒电池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威胁、尽可能地确保消费者的产品使用安全,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发布了《致Sony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用户的公告——请您使用正宗的Sony可充电电池》的公告。消费者使用了非索尼原装电池的情况下,在液晶屏上出现一个请消费者使用原装电池的提示。索尼有关负责人声称,如果其他电池无法应用到索尼的产品,是因为其与索尼的技术标准不吻合。

  2004年11月24日,本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分别在2006年1月、6月和10月进行了证据交换。本案的最终结果还需假以时日,但本案很可能是我国真正以“垄断纠纷”为案由的第一起诉讼案件,而且又是一起与知识产权(具体是其中的专利权)滥用相关的垄断案件,也是国内企业以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和制度为武器对跨国巨头发起的一次法律挑战。因此,不管其最终胜负如何,本案都会在中国的反垄断司法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就像现在我们说起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判案例,都会想起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前几年的我国首例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的案件即“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造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样。

  二、关于德先公司诉索尼公司垄断纠纷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从公开媒体上获得的有关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来看,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涉嫌构成了非法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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