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使的反垄断豁免

2011年11月14日10: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中华商标》2008年第2期
【摘要】《反垄断法》问世,再度引起各界关注。部分舆论乐观地把《反垄断法》视为遏制各种知识产权滥用的万灵药。笔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探索。《反垄断法》颁布只是昭示研究的开始,而不是研究的结束。
【关键词】《反垄断法》;商标权;知识产权滥用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一、知识产权行使的反垄断规制

  2002年引发全国媒体哗然的DVD专利捆绑收费事件,促使国内DVD产业从鼎盛期急速衰落。先科、金正等盛极一时的企业几乎濒临破产,不得不变卖品牌或被迫转产。这场3C、6C风波有力推动国内反垄断立法呼声空前高涨。

  《反垄断法》闭关立法十三年后终于问世,再度点燃各界热烈期待。部分舆论乐观的把《反垄断法》视为遏制各种知识产权滥用的万灵药。笔者则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探索。《反垄断法》颁布只是昭示研究的开始,而不是研究的结束。国务院法治办赵晓光司长在《反垄断法》颁布后的一次演讲中也表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复杂关系怎么评价也不过分。

  商标权与反垄断的关系非常典型的说明了知识产权反垄断之命题的复杂程度。通行观点不加区分的把知识产权作为统一整体研究其反垄断规则。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知识产权法作为民商法领域具有相对独立的子部门法,调整范围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大传统分支以及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权等多种权项。各种知识产权之间虽然有很多共性,也保留各自鲜明个性。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命题下,应充分针对具体权利做具体研究,以求揭示出个中真谛。

  二、商标权行使与反垄断的理论分析

  (一)商标的特性

  商标是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是沟通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为纯商业化的识别符号,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目的与保护其它知识产权客体如专利和软件显著不同。《商标法》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使用者的竞争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1]。而《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创新和传播;《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推进文化繁荣,均有明确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倾向[2]。

  保护商标权可以促进市场和经济繁荣,但很难证明可以象保护作品那样促进人类文化繁荣。商标权的行使不影响技术进步,一般也不会影响公共利益。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规定有强制许可制度,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国家《商标法》都没有规定商标强制许可。也正是因为商标权行使不影响公共利益,其一般性的不适用反垄断规则。

  (二)美国与欧盟观点

  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为代表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对知识产权滥用始终关注,但并没有把所有知识产权的行使一概纳入反垄断监控下。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在1995年联合颁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指南》第1.0条指出,指南所调整的知识产权许可包括专利、版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其中并不包含商标权。

  欧盟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是《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欧盟协调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主要依据是欧盟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EC) 772/2004号条例》(欧盟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条例》明确规范技术转让合同(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并在第1(b)中进一步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指对专利权、技术秘密权、软件著作权许可及上述权利的混合许可。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许可只有在从属于专利权、技术秘密权、软件著作权转让且非合同主要标的才可能适用《条例》。

  无论是美国和欧盟的法院还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没有判定商标权滥用构成非法垄断的判决或决定。欧盟法院曾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因商标平行进口纠纷援引反垄断规则做出的判例。但判决显然将重心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转移到对欧盟统一市场政策的阐述和执行上,其判决的法学意义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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