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

2011年11月14日10: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中国破产法网
【关键词】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改革;创新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十一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期间,人民银行以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为核心,积极参与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和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一、健全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大力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银行致力于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债券市场发展,优化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比例;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创新、土地流转经营权质押贷款试点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推动金融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人民银行始终坚持市场化理念,强调市场在金融资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职能监管与市场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2008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正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方式重要转变的标志。此外,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2009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推动支付清算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鼓励支付工具和手段创新,确保支付清算体系安全、高效运行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工具提供支付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不足、网点不充分而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较好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但是,各类电子支付机构特别是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结算资金规模的迅速扩大,也形成了较大的、系统性的潜在风险,迫切需要加以监管和规范。为此,人民银行经商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10年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和促进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为防范和化解金融支付风险提供了支撑。《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的需要。此外,为加大支付清算系统的规范力度、提高支付清算的效率,人民银行还进一步完善了与支付清算业务有关的支付系统运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制度,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积极参与《物权法》起草工作,推动建立适应信贷市场发展需要的物权制度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包括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建立抵押、质押统一公示系统等多项重要的立法建议并大多得到了采纳。《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对解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缺乏担保品而难以获得融资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人民银行信贷征信部门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为此,人民银行于2007年制定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规范了登记机构、登记人以及登记内容,保护了质权人、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探索、创新和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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