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分析

2011年11月14日10: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前言:随着市民个人财富的增长以及理财观念的增长,商业银行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如何增加这些资金的流动性,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例如作为融资的质押担保品,不仅是理论上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的社会经济问题。从法制的视角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因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支撑,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但是其担保的经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相反,有些具有法律依据的担保方式,在实务中基本没有多少担保经济价值,例如著作权的财产权质押。从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的路径,我们认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赋予立法上的肯认,是必要的,而且时机已经成熟。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表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其中综合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商业银行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即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其中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又可细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1.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分配。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

  (一)从法理上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并无障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指投资者以理财产品为标的而设立质权,以此来对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对理财产品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认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当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财产性。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财产权,非财产权的其他权利比如人身权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得作为权利质押之标的。第二,可让与性。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在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或权利不得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代位行使而无法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实现其价值的权利,不得作为质押的标的。第三,特定性或稳定性。即用于质押的权利能够特定化,可以为质权人所控制,其标志为一定要求制作的标明权利或权属的权利凭证,或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理财产品完全符合前述三个方面的特征,因此,从法理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并无法律障碍。

  从风险缓释的需求来说,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是适合质押的,因为这两种产品到期后可以收回本金,风险可控,完全可以担保主债权。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质押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若确定适当的质押率,使其所担保的主债权额度降低,其质押风险也是可也接受的。这属于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内容,与法律风险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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