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权比较研究——以综合经营为视角

2011年11月14日10:2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摘要】世界金融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综合的不同发展阶段,金融机构的微观创新推动着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发展。本文通过比较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分析综合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内在共生性,为我国金融创新综合经营市场环境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供可借鉴的智识资源。
【关键词】综合经营;金融监管权;比较研究;启示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综合经营”、“混业经营”是与“分业经营”相对应的概念,混业经营英文表述为“MixedOperation”、“MixedFinance”,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业,在没有制度约束下的跨业混合经营,主要指西方20世纪30年代以前与我国1993年以前的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情况。1929年-1933年的大危机中,人们对大量银行倒闭产生恐惧,当时政府与理论界纷纷把矛头指向不健全的金融制度体系,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法律体系、监管体系的成熟,西方学者纷纷用“ComprehensiveOperation”、“IntegratedOperation”、“UniversalBanking”、“FinancialConglomerate”来取代“MixedOperation”,形容金融业的综合经营。2007年以来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我们从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应吸取的教训并不是不能实行综合经营进行金融创新,而是在实行综合经营的情况下,如何加强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金融稳定的先决条件[1],二十国集团在伦敦首脑峰会官方网站公布的领导人宣言《TheGlobalPlanforRecoveryandReform》中指出“金融业的重大衰退,以及金融监管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危机的根本原因”。[2]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的演变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因金融市场发展轨迹不同有着很大区别,英国随着金融体制由传统自律式分业体制向综合经营体制发展,金融监管体制也由多元化向一元化演变;美国美联储作为统一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再由专业机构对不同的金融市场进行分业监管;与英国、美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不同,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一系列机构调整与改革之后,日本形成了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配置

  第一,颁布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适应综合经营的需要。2000年6月,英国正式批准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从法律上正式确认金融服务局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并赋予它监管金融业所需的全部法律权限。[3]该法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

  第二,设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取代了原来的九家金融监管机构,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于1997年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SA),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统一监管,更有效地适应了综合经营体制的要求。新成立的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成为英国整个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英国开始正式实行统一的金融综合监管模式。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制衡机制。为确保FSA能够正确地行使《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其负有的监管职责,同时也为了制止FSA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渎职行为,英国成立了“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等配套机构。金融服务与市场裁判所的只能在于裁判企业和个人对FSA的申诉,金融服务民政专员机构则在于解决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金融服务与市场赔偿机构则专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赔偿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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