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1)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规定提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满3年后方可提出。
(2)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对强制许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强制许可首先要有具备实施专利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申请单位需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利用,并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实行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