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许可的种类。被许可方所获得的对专利的实施权,是独占的、独家的;还是普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2) 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专利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可以是专利权的整个有效期间,也可以是专利权有效期间中的一部分。因此,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有效期间。
对于实施的地域范围,实施许可证的效力可以及于专利权的整个有效地域范围,也可以只及于该地域范围中的一部分。因此无论如何,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在合同明确约定专利许可证的有效地域范围。
(3)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讲,收取使用费的数额,占使用该专利技术所获利润的10%-20%左右是合理的。
(4)技术改进的继续提供或者反馈。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都有可能对合同有关的技术作出改进,因此在合同中,对技术改进的所有权、使用费和申请专利等问题应作出规定。许可方将其技术提供给被许可方,称为“继续提供”,受方将其技术改进通知供方,称为“技术反馈”。无论是继续提供还是技术反馈,都需约定。
(5)担保和保证条款。供方应当保证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被许可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履行传授技术的义务,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和可靠的;并明确保证提供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6)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