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提条件。第一,是指发明创造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告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第二,是不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A. 科学发现;
B. 智力活动规则的方法;
C.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 动物和植物品种;
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2) 形式条件。《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与摘要等文件,有附图的应同时提交附图及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必须包括有附图;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申请人所提交的各类申请文件必须齐全,而且在形式上要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否则,就会影响专利申请在法律上的效力。
(3) 实质条件。专利的实质条件是指发明与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通常称为“三性”;外观设计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三性”要求是不一样的,前者高于后者,而且这三性条件的程序各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要求经过“三性审查”,合格的才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不同,专利局不通过“三性审查”,即可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三性条件的意义在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获得,任何人可以根据这三性标准依法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这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按三性标准对该实用新型进行审查,以确定它的专利性。这实际上是启动了一种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这三性条件也是对专利申请人的一种约束,促使其申请专利前,积极检索有关文章,客观评价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