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指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有六个月的宽限期: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 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不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简而言之,就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