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日为申请日。寄出邮件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行政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行政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1) 由于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收到日为申请日,或为申请人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他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改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更改申请日。
(2)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申请人可以主动补交或者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补正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后提交日期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