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工伤事故;实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事故经过:
2010年12月24日,徐州×××化工有限公司借用的员工在工作场所不慎从四楼跌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其家人组织一些人员先后封堵公司大门三次。双方于2010年12月27日在沛县×××司法所组织下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对方提出的索赔项目及数额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35890/2=17945元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552(江苏标准)*20=41104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父亲85岁
供养亲属抚恤金=1750*0.3*12*5=31500元
女儿22岁(二级残疾)
供养亲属抚恤金=1750*0.3*12*(74.6-22)=331380元
四、精神损失抚慰金
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依照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的标准)
五、女儿的护工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841865元
特别提醒:
一、对方的第一项丧葬补助金计算有误。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2360(沛县标准)/2=11180元。
二、对方的第二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错误。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20倍,而不是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计算。
三、对方的第三项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有误。
参照《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照上述两个规定:死者女儿能赔20年,死者老父亲能赔5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方的观点:
首先对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表示遗憾,对这样的不幸对死者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深切的同情。希望这个事情能尽早得到圆满解决,在法律框架内予以最大限度的赔偿,能给死者家属以慰藉。
总的来说三个原则:
1.既然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就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沟通,希望不要再发生到公司堵门这样的事情;
2.首先要确定法律的适用,是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旧的工伤保险条例;
3.申请工伤,确定哪些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费用应当由公司支付。
按照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赔偿的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