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临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无论是我国的决策层还是学界,其主流观点几乎都认可这一事实:我国已经具备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就业歧视法》的最佳时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是我国反就业歧视事业的一项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把反就业歧视领域中许多深层次问题推到了我们面前:《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吗?《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事业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公务员?我国应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就业歧视定义模式?我国应如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应如何设计?我国应如何建构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上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设计者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新课题。
【关键词】就业歧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司法救济机制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自《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就业歧视的问题依然严重,已经发展到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程度。近几年出现的一些恶性案件、上访事件和反就业歧视诉讼等现象,都充分说明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的严重性。而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的观念严重缺乏,现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对平等就业权利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严重缺位。从观念到法律,从制度到行动,都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就业歧视的严峻形势。在工作平等已经成为普世价值的全球化时代,如何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规控体系,已经刻不容缓。同时,在反就业歧视立法呼声日渐高涨的背景下,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成为当下反就业歧视领域的一个核心议题。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制订《反就业歧视法》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模式有两种思路:一是制订单行法,即制订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二是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增补并完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从长远看,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由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同时,我国现实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反就业歧视,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第一,立法反就业歧视是捍卫人的尊严的需要。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类似本能的需求和渴望,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从法律上讲,人的尊严的概念源于现代人权思想,与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相联系。人的尊严是每个人的固有属性,具有普遍意义,它与人的出身、地位、身份、权势、财富等因素没有法律上的联系。[1]因此,从维护人的尊严的视角出发,从无社会差别的每个个体人的自然属性出发,去审视所有劳动者平等就业与不被歧视的正当性,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诠释反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底蕴,更加清晰地剖析人的尊严与反就业歧视之间的辩证关系,更加凸显所有劳动者的主体性价值。
第二,立法反就业歧视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党的十五大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劳动权与平等就业权居于核心地位。正如2001年年底国际劳工组织召开“全球就业论坛”会议通过的《全球就业议程》所指出:“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视角来审视立法反就业歧视的必要性,就是要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国家干预,依法规制用工行为,通过立法矫正就业歧视,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