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

2011年11月14日10: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摘要】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针对司法、行政、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从“好想你”一案看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应用

  2010年初,一场持续了八年的商标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从2003年开始,河南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和郑州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龙”公司)围绕着商标纠纷展开了马拉松式的官司战,纠纷不断地升级,从国家商标局到商评委再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这场官司几乎穷尽了中国现有商标法律框架内的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而最终化解这场纠纷的正是调解的有效运用。

  这场纠纷缘于两家企业在商标注册上的争议。2002年,“好想你”公司在注册了“好想”商标和购买了“想你”商标之后,向商标局递交了注册“好想你”商标的申请。而此时“帅龙”公司申请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已经进入了初审公告期,虽然“好想你”公司随即提出了异议,但是“帅龙公司”还是如愿拿到了“真的好想你”商标,之后双方围绕着谁先使用了“好想你”、“真的好想你”商标开始了拉锯战,从商标局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该案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复审阶段。2009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下,河南省高级人民院开始介入“好想你”商标系列纠纷案件的调解,在历尽长达几十次的调解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协议,圆满地解决了纠纷。[1]尘埃落定之际,我们可以发现,调解在解决这场无休止的纠纷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两家看似不可调解的矛盾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本案中,无论哪一方,对于持续下去的诉讼都没有必胜的把握。这场经年累月的诉讼迟迟得不到一致的判决正说明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的胜算,如果继续打下去,两家还有涉及40件商标的120场官司,真可谓路漫漫其“讼”远兮,这使得双方失去了诉讼解决该纠纷的信心。其次,在过去的八年里,这场商标官司的反复拉锯耗费了双方巨大的精力、财力,严重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案中的“好想你”公司在 2009年进入了上市辅导期,即将可以依托上市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但却因为迟迟没有属于自己的注册商标而通不过审批。由此可见双方都难以承受无休止的争讼带来的损失。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好想你”一案中,虽然双方用尽了一切救济手段,针锋相对地打了八年的官司,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在经过反复的博弈后,双方还是可以寻求到利益的一致点,达成相互间的妥协,而调解程序则正是为双方达成最后的和解提供了渠道,圆满地解决了纠纷。实际上,本案只是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在许多知识产权纠纷中,争议双方并不一定要争个“鱼死网破”,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归根结底还是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就为调解在其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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