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从有人提出保护消费者的主张和理论,并逐步产生了保护消费者的运动,到获得国家法律的认可以及国际公约的确认,是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思想和运动极其活跃,促使了有关国家和政府在政策和法律上规定和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1]
由于中国商品经济发展迟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提出,并且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还是在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的事情。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粗制滥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了全面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定了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基本方针,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还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确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能,规定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方法,以及违反该法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目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最全面、最有效的法律。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条。八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宗旨、该法的调整范围和该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分别规定:1、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3、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分别规定了应依法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以及接受消费者监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不得作别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侮辱消费者人格等项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分别规定了国家的5条职责;第五章消费者组织,首先规定了什么是消费者组织,其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最后,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做了一项限制性规定;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是核心,其他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实现或者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定的。
(三)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适用范围所作出的界定。然而,这条规定仅说明了“消费行为”,并未明确“消费者”的含义。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权益应当归属、依附于一定范围内的主体,否则,权益将无法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引发了理论上与实践中的不少争议。到底什么是消费者?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中心主体,也是确定消费者权益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而又全面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