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陕西省及全国各省份)

2011年11月15日09:08        www.fabang.com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陕西省及全国各省份)

  一、北京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北京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73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62元;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1986.00元/年;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41.00元/年;

  5、 职工月平均工资48444元/年。

  其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为2010年标准,2011年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这三项标准可适用上述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二、河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838.49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

  5、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27357元/年(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三、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湖南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25元;

  3、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5元(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四、江苏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4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5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1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201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923.5元,在2011年平均工资等标准未公布前可适用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五、山东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于2011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4、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

  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六、陕西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调查总队于2011年1月20日公布的陕西省国民经济统计公报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83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813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05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94元

  七、上海市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上海市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838元;

  2、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3746元;

  3、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00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225元;

  5、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789元(2010年适用标准)。

  其中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0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八、西藏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通知)

  藏公通【2010】236号

  关于二0一一年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参照西藏自治区统计局《二0一0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同时,请各地、市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区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现将有关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034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54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51元

  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 353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50元

  六、工杂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30元

  七、住宿费(标准:元) 每人每天150元

  八、按收入等级分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情况(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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