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欠李某2.8万元,已经法院判令偿还李某,但吴某不仅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还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子吴某某,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李某将吴某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吴某将房屋赠与其子的行为。
吴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吴某某辩称:该房应属家庭共有,考虑父子关系才登记在吴某名下。赠与行为是吴某及吴某某之母、兄弟姐妹均同意的,与吴某没有关系,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吴某在其财产不足清偿所欠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其子吴某某,致使拖欠李某的借款无法偿还,已对李某造成了损害,故李某提出撤销吴某赠与房屋的行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吴某某提出其所受赠与房屋属其个人的主张与吴某的赠与行为互相矛盾,且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吴某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吴某某的行为,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吴某,变更费用由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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