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资金,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或是不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此外,引起法院重视的是以下几种虚假借款:① 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②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③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案件。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含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并不是都属于有息借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碍于情面有时可能是口头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出借人所面临的难题往往是如何证明约定利息。
二、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三、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依主体分类,在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上,只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对于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只要不属上述四种情形,也同样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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